孙悟空肖像权引热议
电视剧《西游记》首播近30年后,剧中孙悟空的扮演者六小龄童(章金莱)和出品网络游戏“西游记”的公司对簿公堂,认为网游公司擅自使用了其扮演的孙悟空形象,索赔100万元。5月6日,北京市一中院开庭二审此案,暂未作出判决。
此案争议焦点在于,演员对其塑造的形象享有何种权利,以及能否扩大解释肖像,把艺术形象也纳入到肖像权的保护范围。章金莱认为,自己对其扮演的孙悟空形象享有肖像权,网游公司肆意使用就侵犯了其肖像权。游戏公司辩称,章金莱所塑造的孙悟空像一只猴子,不是他本人。此前本案一审法院也认为,章金莱塑造的孙悟空形象非其本人肖像,网游使用孙悟空形象不构成侵权。
笔者认为,此案暴露出关于肖像权的一些法律空白,需要尽快补上,但是,首先应承认,演员对自己塑造的艺术形象应该享有肖像权。不然,商家可能会滥用影视剧中的艺术形象牟利。早在10年前,表演艺术家蓝天野状告北京某饭店,擅自使用他在电影《茶馆》中塑造的“秦二爷”形象做广告,一时间众说纷纭,最终法槌“敲明”权利,蓝天野胜诉获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