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背景
7月28日,辽宁盘锦一女白领道听途说“有人迷晕孩子妈妈抢走小孩”后发微信传播谣言,被行政拘留10日。
盘锦市公安局网警介绍,该网民真实姓名为刘洋,22岁,是某公司的行政职员,户籍地黑龙江。这也是近日来辽宁警方公布的对微信传播谣言者最重的行政处罚。
该案例表明,微信、微博上的违法违规行为已经被视为在公共场合的违法违规。
浙江公安厅网警总队总队长丁仁仁表示,微信也是网上的公共场所,虽然对象是特定人群,但在公共场所如传播谣言、虚假信息,自己未经核实,也属于违法。在主观意识上能判断该消息是谣言或者是虚假信息,不管是原创还是转发,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传谣或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造谣”并非是司法名词,“造谣”和“传谣”只是对这种行为的描述。一旦被追究可能会承担民事、行政甚至是刑事责任。目前看,网上传谣可能被追究的刑责有诽谤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等。
信息要核实 不是原创只转发也违法
公安厅办案网警在处理抚顺清原洪灾网络谣言案件时,给记者的说法是网络造谣、传谣都是违法的,因此要求网友在传播信息时要核实。
事实上,很多造谣、传谣高手正是以“求真相”、“求实事”、“求回应”等形式发出谣言的。
目前在转发数量上没有定量法律标准
一线网警希望有更为详细的司法解释出台,目前在数量上没有定量的法律标准,比如转发次数、范围等等。
浙江公安厅网警总队总队长丁仁仁表示,目前有明确规定的是,比如地震消息,除了官方消息可以转发,其他转发一律要追究法律责任。此外,转发淫秽黄色图片信息,在量上已有一定的规定,根据点击量的多少来确定要负的责任大小等。
承担责任
如果当事人在主观意识上能判断该消息是谣言或者是虚假信息,不管是原创还是转发,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闻进行时909:作为近年来深受年轻人喜爱的通信方式,微信除了让人们感受到便捷和实惠,也开始令人们感到头痛——借助这种通信方式进行的诈骗犯罪和谣言传播屡见不鲜。
浙江省公安厅网警总队总队长丁仁仁:微信也算是网上的公共场所,虽对象是特定人群,但在公共场所传播谣言、虚假信息,自己未经核实,也属于违法。在主观意识上能判断该消息是谣言或是虚假信息,不管原创还是转发,都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您怎么看?您看到过朋友圈里的谣言吗?朋友圈里不经意转发了谣言,要负责吗?
◎ 点评: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捏造和散布不实信息属违法行为。该案例的关键环节就是:微信是否属于公共场所,如果属于就是散布谣言,反之亦然。
微信是自媒体,但是分析其传播规律来看,它又具备公共场所或者公共平台的性质,其传播的可能性并不仅仅局限于所谓的个人微信圈。转发一条微信,手机内的微信好友都有可能再次转发。而每个微信好友都有不同范围的微信圈,如此一来,这条微信就实现了几何级的转发。
因此,这种传播可以认定为具备公共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