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2
多元化标准区分“贪官”
书中将“贪官”分为三类:贪渎、权奸、酷吏。研究者认为,贪官的特点是物欲横流、鱼肉百姓、凶残暴虐,表现形式为贪、腐、恶。如果仅仅用贪财来概括贪官的类型有失偏颇,故将这一概念更为细化。事实上,在众多治史者的著作中,关于贪官、权奸、酷吏等记载已有不少,但是明确的分类却十分少见。
对此,丛书的前言中做了更为具体的说明:好官、坏官,衡量标准不过良心二字。凭着良心为官,好官也;昧着良心为官,坏官也。这个标准也是丛书在历史长河中选择清官贪官经典案例的主要依据。
《为官史鉴》没有选择“昏”、“庸”之官,这不是疏漏。好官坏官是对为官者品行的一种价值判断。这种评判以良心为依托,以德行操守为准绳。为官平庸昏聩、碌碌无为者大有人在。平庸与人的资质相关,未见得是德行欠缺所致。好的吏制无疑会将英才选拔出来,这意味着为官者应当是清正廉明的。然而,即便如此,也并不能保证所选官吏个个是精英,资质平庸者仍为数不少。从人口基数上说,资质平平者居多,那么平庸者占官员多数也就不奇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