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泛海信华置业有限公司辩称,2011年8月,陈女士反映过房屋壁纸发黑、踢脚线发黑等内装修问题,但当时并未反映有漏水的现象。
此外,根据质量保证书,内装修的保质期为两年,陈女士报修的时候已超过了两年质保期。
该公司表示,陈女士自行维修属于保修期外的义务维修,不能追究北京泛海信华置业有限公司的责任。
该公司称,陈女士称其自行委托中瑞佳同对房屋进行了维修不实。
因为中瑞佳同早在2010年就被吊销了营业执照,丧失了营业能力。并且陈女士提交的修理费为收据而不是发票,陈女士也不能提交物业公司允许装修维修的审批单或进出路条。
开发商表示,不经物业公司批准,装修材料及工具均无法进出小区。因此,该公司认为陈女士不存在自行维修的可能。
北京泛海信华置业有限公司称,直到2012年4月,陈女士才向物业公司提出漏水保修,物业公司给北京泛海信华置业有限公司提交了保修单后,公司已经委托装饰中心进行了维修。
“即便房屋断租,也不能证明断租与房屋质量有因果关系。断租属于市场风险,市场风险不应由被告负担。”北京泛海信华置业有限公司称。
判决
怠于维修影响居住开发商赔偿损失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陈女士诉称其于2011年8月10日向物业报修时,包括因墙壁漏水导致的质量问题在内的一系列质量问题,并提供了工程维修单、返修现场核实记录单予以证明,法院予以采信。
被告北京泛海信华置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2011年8月10日报修的内容中不包括漏水问题及已超过保修期限,法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