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租户入住后,陈女士多次要求物业公司督促开发商维修房屋,但是迟迟未见人来修房,房屋的霉味越来越重。
“每天开门、开窗通风,霉味还是无法消散。”租户向陈女士抱怨,住在这套房里,整个人即使每天换衣服,还会闻见自己身上的霉味儿。
直到9月下旬,新租户也未等来维修人员。9月21日,新租户与陈女士终止了租赁合同。
为了减少损失,陈女士自行委托了北京中瑞佳同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对房屋进行维修,花费近万元。再次将房屋对外出租时,已是2012年2月,维修房屋前后耗掉了4个月零18天。
陈女士多次要求物业公司督促维修,但北京泛海信华置业有限公司始终未予处理。
一纸诉状,陈女士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诉讼买方:起诉开发商要求赔偿十余万
陈女士认为,北京泛海信华置业有限公司作为房屋出卖人,在保修期内有义务对房屋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维修。但是因为该公司没有履行维修义务,导致她原有的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产生了租金损失。
陈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北京泛海信华置业有限公司赔偿房屋修理费8536元,并以每月23000元为标准,赔偿她自2011年9月22日至2012年2月9日共4个月零18天期间的房屋租金损失1058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卖方:断租属市场风险不应由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