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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称山西百亿矿山争夺案判决调戏搞法律的人

来源:搜狐2013-01-17 21:16作者:小公猫

  二审应该开庭审理

  事实上,在这份最高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中,除了解除合同和归还股权,“股价”也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焦点。尽管法院的判决主张是因“转让价过低,有失公平”而判决解除相关合同,从而要吕中楼归还张新明金海公司46%的股权,但关于这个问题,很多专家的看法却与法院的主张完全不同。

  对于股价,陈苏的看法是,二审法院在计算股价方面也没有坚持一致的方式和原则。他说,在当事人意思自愿和自由的情况下,赠与都是可以,更何况还支付了对价。他觉得法院不应当替当事人定价,法院只能是在双方有争议的情况下给出一个客观价格。在这个案件中,当事人对于股价是没有争议的,“二审法院多管闲事、帮助当事人订价,就是有问题的。”

  崔健远则指出:“关于股价低,显失公平的问题,不能光看股权转让款,还应看到沁和投资公司还付了其他的款。”他说,判断合同价款是不是公平,应当是以主观标准而不是客观标准去认定,就是说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约定,而不是客观上市场价格是多少。

  如果两方都是公司,那不管是按照通常说的主观标准,还是按照客观的市场价标准,只要双方都认为这样的一个安排是合适的,就是公平的。现在法院以工商局备案的股权转让合同价格不符合现实,认定该股权转让协议不是涉案股权转让的基础合同关系,是不妥当的,“况且显失公平是可撤销合同的事由而不是解除合同的事由,张新明也没在一年内提出撤销合作协议,法院也没有按照撤销来认定。”

  在崔健远看来,即使判决解除合作协议书,也不能判决返还46%股权。因为解除合同的一个后果是“恢复原状”,但目前这个原状已经不存在了,就是说,虽然同是46%股权,但其价值已经变了,已经不是原来的价值了,所以不能简单地判决归还股权。

  毕竟沁和投资公司经过五年的投资经营,尤其是将过期的《采矿许可证》恢复了效力,才使金海公司的股权增值,即使张新明要求返还股权,也应当把增值部分减去,“恢复了采矿权,金海公司的股权才有了价值,如果就全部返还,这才真的是显失公平了。”

  李曙光分析,虽然双方签订了一系列的合同,但每一个协议都有独立的效力,不能混为一谈。从《战略合作协议》到《合作协议》,到股权转让协议,包括后来支付股权价格、办理登记手续,可以认定沁和一方完成了对金海股权的收购,“尽管股权转让对价有争议,但是交易完成的事实是不容推翻的。”

  关于股权交易的对价,李曙光说,一系列数据显示金业一方的经营存在严重问题,必须通过沁和公司多次资金投入和代为履行债务,才能走出经营困境。在这个背景下,金业一方通过出售公司股权换取公司经营延续,应该是一个合理的情况,“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不是各方真实意思的体现。”

  “法院应该具有独立的、中立的立场。从协议来看,股权价格的确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法院不管选择哪一种价格确定的方法,至少要说明这种选择和排除其他选项的理由所在,否则论证就没有说服力。”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蒋大兴指出,法院只解除合作协议,不解除股权转让协议,无法达到股权返还的效果。因为战略合作协议也好,《合作协议书》也好,都没有载明股权转让的对价。

  蒋大兴说,二审法院判决了将46%的股权都向张新明返还,没有事实依据。即使有一纸“情况说明”,最多也只能说明张文杨、冯小林是代张新明持股,如果张新明要接受返还股权,根据公司法解释第三条,还要经过一系列的显名程序。在这些显名程序没有完成之前,他只能以代理人的身份参与诉讼,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沁和投资公司获得权益返还,“二审法院必须将张文杨、冯小林列为当事人,直接判决沁和投资公司将受让自张文杨、冯小林的29%股权返还给张新明,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关于判决中代持股的问题。陈苏的观点是,在代持股关系没有解决的情况下,应当承认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对股东认定的有效性,因此张新明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判决将张文杨、冯小林转让给沁和公司的29%股权返还给他,不符合代持股权的规则,法院的判决说不损害他人利益的说法是不周全的。

  而综观整个案件,二审在提交了诸多新证据却没有开庭审理,也成为了专家们热议的焦点。张卫平认为,在整个案件中反映出的司法实践中的大问题,就是二审没有开庭审理。他说,法院在没有核实清楚事实的情况下不开庭审理,肯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二审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由此看出开庭审理是原则,不开庭是例外。最高院作为终审法院,更应该开庭。开庭审理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体现,也能够贯彻民事诉讼法的公平正义,“开庭审理是保证实体正义很重要的手段。”

  梁慧星说,根据现有的情况看,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向法庭提交了30多份新证据,有这么多新证据,就说明有新的情况、新的理由,当事人又要求公开审理,那法院就应该据此公开审理,“这个要求并不高,这是民事诉讼法的权利,最高法院不开庭审理一点道理都没有。”

  在递交有关材料的时候,梁慧星还向法院提出“为了挽救法律的威信,维护法院的尊严,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要给当事人说话的机会,但二审法院还是没有开庭审理,这让梁慧星觉得有些失望,他认为二审法院完全是在糊弄法律,他说自己当时建议最高法院开庭审理,因为“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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