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场谋杀案中,如果想判犯罪嫌疑人有罪,无非就找到三个证据,解决三个难题:
第一,作案时间;
第二,作案动机;
第三,作案工具。
在这三条中,赵光义有足够的作案时间。
在那个深夜,这兄弟俩在密谈之时,他们的身边可没有一个侍从,如果赵光义想动手,他完全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自己的目的,他甚至还有时间跑回自己的家里,从此装成什么事情都没有发生过,等待着自己最终受益。
除了有作案时间外,赵光义也有足够的作案动机。
根据史料记载,赵光义确实有传位给弟弟的想法,但是赵普坚决反对,他认为应该“子承父业”,您有三个大胖儿子,没事传给赵光义干甚。
最后,虽然赵匡胤接受了赵普的意见,但他却把赵光义册封为了“开封府尹”。要知道,按照五代十国的标准惯例,担任首都市长的人,那就是未来皇位的继承人。
因此,我们绝对有理由相信,正是赵匡胤这种暧昧不清的态度,不知道是传位给儿子、还是传位给弟弟的心态,让这位苦苦等待的赵光义终于按耐不住了,他索性动了杀机……
当然了,在这场假设的谋杀案件中,不管赵光义有多么完美的作案时间,多么无懈可击的作案动机,要是找不到他的“作案工具”,不知道他是怎么杀掉赵匡胤的,这一切都是白搭。
那么,在这起案件中,赵光义用的什么作案工具呢?
关于这个问题,历史上一直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毒酒。
第二种观点:斧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