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款凡剥货若非奉官特准及必须剥运之处,不得将货辄行剥运。遇有免不得剥货之处,该商应报明领事官,给与执照,海关查验执照,准其剥货。该海关可以常着胥役监视。倘有不奉准而剥货者,除遇有意外危险不及等候外,所有私剥之货,全行入官。
第二十一款凡佛兰西船主、商人,应听任便雇各项剥船、小艇,载运货物,附搭客人,其船艇脚价,由彼此合意商允,不必地方官为经理,若有该船艇诓骗、走失,地方官亦不赔偿。其船艇不限以只数,亦不得令人把持,并不准挑夫人等包揽起货、下货。
第二十二款凡佛兰西人按照第二款至五口地方居住,无论人数多寡,听其租赁房屋及行栈贮货,或租地自行建屋、建行。佛兰西人亦一体可以建造礼拜堂、医人院、周急院、学房、坟地各项,地方官会同领事官,酌议定佛兰西人宜居住、宜建造之地。凡地租、房租多寡之处,彼此在事人务须按照地方价值定议。中国官阻止内地民人高抬租值,佛兰西领事官亦谨防本国人强压迫受租值。在五口地方,凡佛兰西人房屋间数、地段宽广不必议立限制,俾佛兰西人相宜获益。倘有中国人将佛兰西礼拜堂、坟地触犯毁坏,地方官照例严拘重惩。
第二十三款凡佛兰西人在五口地方居住或往来经游,听凭在附近处所散步,其日中动作一如内地民人无异,但不得越领事官与地方官议定界址,以为营谋之事。至商船停泊,该水手人等亦不得越界游行。如时当登岸,须遵约束规条;所有应行规条,领事官议定照会地方官查照,以防该水手与内地民人滋事争端。佛兰西无论何人,如有犯此例禁,或越界,或远入内地,听凭中国官查拿,但应解送近口佛兰西领事官收管;中国官民均不得殴打、伤害、虐待所获佛兰西人,以伤两国和好。
第二十四款佛兰西人在五口地方,听其任便雇买办、通事、书记、工匠、水手、工人,亦可以延请士民人等教习中国语音,缮写中国文字,与各方土语,又可以请人帮办笔墨,作文学、文艺等功课。各等工价、束?,或自行商议,或领事官代为酌量。佛兰西人亦可以教习中国人愿学本国及外国语者,亦可以发卖佛兰西书籍,及采买中国各样书籍。
第二十五款凡佛兰西人有怀怨及挟嫌中国人者,应先呈明领事官,覆加详核,竭力调停。如有中国人怀怨佛兰西人者,领事官亦虚心详核,为之调停。倘遇有争讼,领事官不能为之调停,即移请中国官协力办理,查核明白,秉公完结。
第二十六款将来佛兰西人在五口地方为中国人陷害、凌辱、骚扰,地方官随在弹压,设法防护。更有匪徒、狂民欲行偷盗、毁坏,放火佛兰西房屋、货行及所建各等院宅,中国官或访闻,或准领事官照会,立即饬差驱逐党羽,严拿匪犯,照例从重治罪,将来听凭向应行追赃着赔者责偿。
第二十七款凡有佛兰西人与中国人争闹事件,或遇有争斗中,或一、二人及多人不等,被火器及别器械殴伤致毙,系中国人,由中国官严拿审明,照中国例治罪,系佛兰西人,由领事官设法拘拿,迅速讯明,照佛兰西例治罪,其应如何治罪之处,将来佛兰西议定例款。如有别样情形在本款未经分晰者,俱照此办理,因所定之例,佛兰西人在五口地方如有犯大小等罪,均照佛兰西例办理。
第二十八款佛兰西人在五口地方,如有不协争执事件,均归佛兰西官办理。遇有佛兰西人与外国人有争执情事,中国官不必过问。至佛兰西船在五口地方,中国官亦不为经理,均归佛兰西官及该船主自行料理。
第二十九款遇有佛兰西商船在中国洋面被洋盗打劫,附近文武官员一经闻知,即上紧缉拿,照例治罪。所有赃物,无论在何处搜获及如何情形,均缴送领事官,转给事主收领。倘承缉之人,或不能获盗,或不能全起赃物,照中国例处分,但不能为之赔偿。
第三十款凡佛兰西兵船往来游奕,保护商船,所过中国各口,均以友谊接待。其兵船听凭采买日用各物,若有坏烂,亦可购料修补,俱无阻碍。倘佛兰西商船遇有破烂及别缘故,急须进口躲避者,无论何口均当以友谊接待。如有佛兰西船只在中国近岸地方损坏,地方官闻知,即为拯救,给与日用急需,设法打捞货物,不使损坏,随照会附近领事等官,会同地方官、设法着令该商梢人等回国,及为之拯救破船木片、货物等项。
第三十一款凡佛兰西兵船、商船水手人等逃亡,领事官或船主知会地方官,实力查拿,解送领事官及船主收领。倘有中国人役负罪逃入佛兰西寓所或商船隐匿,地方官照会领事官,查明罪由,即设法拘送中国官;彼此均不得稍有庇匿。
第三十二款将来中国遇有与别国用兵,除敌国布告堵口不能前进外,中国不为禁阻佛兰西贸易及与用兵之国交易。凡佛兰西船从中国口驶往敌国口,所有进口、出口各例货物并无妨碍,如常贸易无异。
第三十三款将来两国官员、办公人等因公往来,各随名位高下,准用平行之礼。佛兰西大宪与中国无论京内、京外大宪公文往来,俱用“照会”;佛兰西二等官员与中国省中大宪公文往来,用“申陈”,中国大宪用“札行”。两国平等官员照相并之礼。其商人及无爵者,彼此赴诉,俱用“禀呈”。佛兰西人每有赴诉地方官,其禀函皆由领事官转递,领事官即将禀内情词察核,适理妥当,随即转递,否则更正,或即发还。中国人有禀赴领事官,亦先投地方官,一体办理。
第三十四款将来大佛兰西皇上若有国书送达朝廷,该驻口领事官应将国书送与办理五口及外事务大臣,如无五口大臣,即送与总督,代为进呈。其有国书覆转,亦一体照行。
第三十五款日后大佛兰西皇上若有应行更易章程条款之处,当就互换章程年月,核计满十二年之数,方可与中国再行筹议。至别国定章程,不在佛兰西此次所定条款内者,佛兰西领事等官与民人不能限以遵守;惟中国将来如有特恩、旷典、优免保?,别国得之,佛兰西亦与焉。
第三十六款凡议立和好、贸易、船只情事等章程,两国大臣画押用印,奏上大皇帝,自画押用印之日起,约计一年之内或不及一年,大清国大皇帝、大佛兰西国大皇帝彼此御览钦定批准,交互存照。
两国钦差大臣即于章程画押盖印,以为炳据。道光二十四年九月十三日,即耶稣基里师督降生后一千八百四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在黄埔佛西兰阿吉默特火输兵船上钤用关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