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款佛兰西人在五口贸易,凡入口,出口均照税则及章程所定,系两国钦差印押者,输纳钞饷。其税银将来并不得加增,亦不得有别项规费。佛兰西人凡有钞饷输纳,其货物经此次画押载在则例,并非禁止、并无限制者,不拘从本国及别国带进,及无论带往何国,均听其便;中国不得于例载各货物别增禁止限制之条。如将来改变则例,应与佛兰西会同议允后,方可酌改。至税则与章程规定与将来所定者,佛兰西商民每处每时悉照遵行,一如厚爱之国无异;倘有后减省税饷,佛兰西人亦一体邀减。
第七款佛兰西货物,在五口已按例输税,中国商人即便带进内地,经过税关只照现例输税,不得复索规费,按今税则是有准绳,以后毋庸加增。倘有海关书役人等不守例款,诈取规费、增收税饷者,照中国例究治。
第八款缘所定之税则公当,不为走私藉口,谅佛兰西商船将来在五口不作走私之事;若或有商人、船只在五口走私,无论何等货价、何项货物,并例禁之货与偷漏者,地方官一体拿究入官。再中国可以随意禁止走私船只进中土,亦可以押令算清账项,刻即出口。倘有别国冒用佛兰西旗号者,佛兰西设法禁止,以遏刁风。
第九款凡前在广东额设贸易之洋行,业已照例裁撤,佛兰西人以后在五口任便置办货物入口、出口,听其与中国无论何人随意交易,不得居中把持。将来不可另有别人,联情结行,包揽贸易。倘有违例,领事官知会中国官,设法驱除。中国官宜先行禁止,免败任便往来交易之谊。
第十款将来若有中国人负欠佛兰西船主、商人债项者,无论亏负、诓骗等情,佛兰西人不得照旧例向保商追取;惟应告知领事官,照会地方官查办,出力责令照例赔偿。但负欠之人,或缉捕不获,或死亡不存,或家产尽绝,无力赔偿,佛兰西商人不得问官取赔。遇有佛兰西人诓骗、负欠中国人财物者,领事官亦一体为中国人出力追还,但中国人不得问领事官与佛兰西国取偿。
第十一款凡佛兰西船驶进五口地方之处,就可自雇引水,即带进口,所有钞饷完纳后,欲行扬帆,应由引水速带出口,不得阻止留难。凡人欲当佛兰西船引水者,若有三张船主执照,领事官便可着伊为引水,与别国一律办事。所给引水工银,领事等官在五口地方,秉公酌量远近、险易情形,定其工价。
第十二款凡佛兰西船,一经引水带进口内,即由海关酌派妥役一、二名,随船管押,稽查透漏。该役或搭坐商船,或自雇艇只,均听其便。所需工食,由海关给发,不得向船主及代办商人等需索。倘有违例,即按所索多寡,照例科罪,并照数追偿。
第十三款凡佛兰西船进口,在一日之内,并无阻碍,其船主、或货主、或代办商人即将船牌、货单等件缴送领事官。该领事官于接到船牌、货单后一日内,将船名、人名及所载吨数、货色详细开明,照会海关。倘船主怠慢,于船进口后经二日之内,不将船牌、货单呈缴领事官,每逾一日,罚银五十圆,入中国官;但所罚之数不得过二百圆。迨领事官照会海关后,海关即发牌照,准其开舱。倘船主未领牌照,擅自开舱卸货,罚银五百圆,所卸之货,一并入官。
第十四款凡船进口,尚未领有牌照卸货,即与第十六款所议,在二日之内可出口往别口去,在此不必输纳钞饷,仍在卖货之口完纳钞饷。
第十五款凡船进口,出二日之外,即将船钞全完;按照例式,凡船在一百五十吨以上者,每吨纳钞银五钱;不及一百五十吨者,每吨纳钞银一钱。所有从前进口、出口各样规费,一概革除,以后不得再生别端。凡纳钞时,海关给发执照,开明船钞完纳;倘该船驶往别口,即于进口时,将执照送验,毋庸输钞,以免重复;凡佛兰西船,从外国进中国,止须纳船钞一次。所有佛兰西三板等小船,无论有篷、无篷,附搭过客,载运行李、书信、食物,并无应税之货者,一体免钞。若该小船载运货物,照一百五十吨以下之例,每吨输钞银一钱。倘佛兰西商人雇赁中国船艇,该船不输船钞。
第十六款凡佛兰西商人,每卸货、下货,应先开明货单,呈送领事官,即着通事通报海关,便准其卸货、下货,当即查验各货物妥当,彼此均无受亏。佛兰西商人不欲自行计议税饷,另倩熟悉之人代为计议完纳,亦听其便;如有事后异言,俱不准听。至估价定税之货,若商人与中华人意见不合,应彼此唤集二、三商人,验明货物,以出价高者定为估价。凡输税饷以净货为率;所有货物应除去皮毛。倘佛兰西人与海关不能定各货皮毛轻重,就将争执各件连皮过秤,先定多寡约数,再复除净皮毛,秤其斤重,即以所秤通计类推。当查验货物之时,如有意见不合,佛兰西商人立请领事官前来,该领事官亦即知会海关,从中尽力作合;均限一日之内通报,否则不为准理。于议论未定之先,海关不得将互争数目姑写册上,恐后难于核定。进口货物遇有损坏,应核减税银,照估价之例,秉公办理。
第十七款凡佛兰西船进五口,如将货在此卸去多寡,即照所卸之数输饷;其余货物欲带往别口卸卖者,其饷银亦在别口输纳。遇有佛兰西人在此口已将货饷输纳,转欲载往别口售卖者,报明领事官,照会海关,将货验明,果系原封不动,给与牌照,注明该货曾在某口输饷。候该商进别口时,将牌照呈送领事官,转送海关,查验免税,即给与牌照卸货,一切规费俱无;惟查出有夹私、诓骗等弊,即将该货严拿入官。
第十八款议定佛兰西船主或商人卸货完税则例,俱逐次按数输纳;至出口下货亦然。凡佛兰西船所有钞饷,一经全完,海关即给与实收,呈送领事官验明,即将船牌交还,准令开行。海关酌定银号若干,可以代中国收佛兰西应输饷项,该银号所给实收,一如中国官所给无异。所输之银,或纹银,或洋银,海关与领事官核其市价情形,将洋银比较纹银,应补水若干,照数补足。
第十九款凡五口海关均有部颁秤码,丈尺等项,应照造一分,比较准确,送与领事官署存贮,轻重、长短一与粤海关无异,每件镌戳粤海关字样。所有钞饷各银输纳中国者,俱依此秤码兑交。如有秤丈货物争执,即以此式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