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日,受邀的亲友齐聚大厅,等待分享新娘结婚仪式上的幸福时刻。然而,意想不到的一幕发生了:电视屏幕上突然播放一段不雅视频,这让满堂亲朋无不感到尴尬至极。一场满堂欢喜的“回门宴”,让数分钟不协调的“前奏”搅得气氛异常沉闷。
原来,该酒店没有专业的播放设备,为了满足安某某的要求,临时找来一台电脑用于播放新人结婚录像。不料该电脑中存有不雅视频,负责播放录像的员工播放前又没有进行认真甄别,才发生了上述荒诞一幕。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了就餐协议,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合同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而酒店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工作失误,给原告精神、声誉上造成了一定损害,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随判决酒店免除原告餐费111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