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张某证言称,当天下午3时许,她被派到事发现场收费,一辆黑色的奔驰车停在一家凉皮店前的停车位上。大约3点40分左右,一名女司机打开车门开车就走,她上去拦着让女司机交停车费。“我当时让她看计时器,要求缴纳1元停车费,谁知她说不给钱。”
张某说,当时她的手放在司机位置的车窗位置,对方开出就走,把她带了10多米,之后甩下倒地。她起身就追,那女司机开车到了红绿灯路口右拐跑了,后来张某就被送到了潞河医院。
由于采取速裁程序,庭审只进行了10分钟。法官认定,因获得被害人张某谅解,因此对闫某从轻处罚,法官当庭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闫某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