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先生当庭出示了他收集的证据,包括温州市土地管理局的文件、温州市勘察测绘院地籍图和道路地形图,试图证明自己当日停车的地块,属于鹿城区文化中心地块用地范围之内,并非城市道路人行道。
另外,他还向法院提供了一张照片,显示惠民路机动车道与鹿城文化中心地块绿化带之间,已有一条人行道。而绿化带以内的地方,属于鹿城文化中心地块,不是人行道。
何先生边说边指着规划总图解释,他停放车辆的位置,既然是鹿城区文化中心的地块,应当是由单位管理,不应由政府进行管理。
何先生提出,城管部门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属于程序不当。请求法院撤销鹿城城管对他作出的50元行政处罚行为。
何先生本身从事规划工作多年,虽然之前从来没参与过诉讼,不过他说自己以前曾参加过党校的法律知识培训,所以还是做了不少准备。
鹿城法院将择期对该案件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