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52号鉴定”中称23枚刀币由战国时期的赵国铸造,复核鉴定却称,这些刀币是战国中晚期燕国铸造。
对于出现的鉴定差异,记者两次登门欲采访“52号鉴定”的鉴定人之一夏志峰,但其下属称对方未在单位。
蒋季春并不服复核鉴定,他说自己邮寄的古钱币全部是“一般文物”。2010年6月7日,他向郑州中院再次递交重新鉴定申请书。
2011年5月19日,郑州中院委托河南珍宝艺术文物书画司法鉴定所,对23枚刀币和8枚圆形钱币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也取得了司法鉴定资质,他们的意见和陕西的鉴定结果相同,认为31枚古钱币,全是“一般文物”。
此时,因涉案文物级别出现多个版本,案件性质难以定夺,蒋季春被羁押的时间已经超过两年。2011年5月30日,蒋季春被郑州中院取保候审。当年他已67岁。
出来后的蒋季春和女儿开始多次往返于湖北、河南两地“讨说法”。
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从河南省文物局文物安全处获悉,蒋季春案在文物界影响极大,甚至惊动了国家文物局。
记者还注意到,2014年5月6日,国家文物局文物鉴定委员会还对上述涉案物品进行过鉴定,结论是,23枚刀币和8枚圆形钱币,为“一般文物”。
记者还了解到,诉讼期间,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了起诉。直到2014年7月19日,郑州中院才下达刑事裁定,准许检方撤回起诉。此时,据蒋季春被释放已过去3年多。
2015年5月27日,郑州海关缉私局下达了撤销案件通知书,理由是:蒋季春走私文物案的证据发生变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但蒋季春向美国邮寄古钱币的事实无可争议。2015年5月6日,国家文物局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处(河南)出具证明,认定涉案的31枚古钱币为禁止出境文物。
2015年12月12日,郑州海关对蒋季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他构成走私行为,最终决定没收其1212枚涉案古钱币。
至此,曾差点被判重刑的蒋季春,以行政处罚收场。
如今,据“蒋季春案”被撤销的时间,已过去1年多。现在,郑州海关缉私局并没对案件进行置评。该局一警官只是说,蒋季春已申请了国家赔偿。
并非孤案
记者调查发现,“蒋季春案”并非孤案。2010年6月23日,郑州海关缉私局还拘留过河南当地一名叫李海(化名)的男性,理由是,他向境外邮寄了16枚“古钱币”,罪名也是涉嫌走私文物。
李海说,他邮寄的“古钱币”全是仿制的工艺品,并有足够证据证明涉案物品并非文物。而郑州海关缉私局三次委托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对同样涉案物品进行鉴定,但出现了三种不同结果。
第一次结果是,5件“三级文物”,9件“一般文物”,2件存疑待考;第二次变成5件“三级文物”,6件“一般文物”,5件非文物;第三次结果更为离谱,郑州海关缉私局下达给李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中,称涉案物品16件,但鉴定意见中只有15件,其中,“三级文物”1件,“一般文物”2件,“非文物”12件。另一件则去向不明。
李海因此被羁押5个月后,在2010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6日,郑州海关缉私局又以李海涉嫌走私文物罪,向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方两次将案件退回,要求补充侦查。
案件退回后,郑州海关缉私局又重新将李海的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2016年3月21日,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下达不起诉决定书,认为该案证据不足。
“之所以不起诉,是因为郑州海关缉私局委托了湖南一家司法鉴定机构,结果显示涉案物品全是工艺品。”李海说,目前,他正在进行合法维权,相信法律会给他公正。
记者注意到,该案和“蒋季春案”一样,都暴露出涉案文物的司法鉴定问题。
文物鉴定该依据谁?
河南省文物局官员吴天说,关于涉案文物鉴定的规定,最早依据的是1987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1987年解释)。
其中,对涉案文物鉴定人员的认定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主管部门或者经其指定的有条件鉴定的地区、省辖市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需要评定文物价格的,也照此处理”。
而办理涉案文物的鉴定或者文物价格评定,“必须有三名以上经文物主管部门指派、经司法机关聘请的文物鉴定人参加,鉴定人应写出鉴定书或者评定书。”
根据这一规定,不少地方相继成立了专门的文物鉴定委员会,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认定文物专门性的问题,还能有力打击文物犯罪。吴天说,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就在那时成立。
此后多年,警方都据此执行,当时业界对涉案文物并没司法鉴定的概念。
一直到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国家开始对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鉴定等,实施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但《决定》并没标明涉案文物如何进行司法鉴定,“所以只能靠近物证类鉴定,但物证类鉴定只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并没提到文物。”吴天说。
吴天不解的是,《决定》虽未明确提出涉案文物的司法鉴定,但从2005年开始,国内先后成立了7家具有文物司法鉴定资质的社会机构,并都拿到了司法部门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
此后,非官方性质的文物司法鉴定报告,出现在各类案件中,但矛盾也随之而来。最直接的矛盾是,2005年《决定》实施后,1987年解释是否继续有效、能否参照适用?
2010年6月,文化部政策法规司致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请予明确“1987年解释”是否继续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回函称:“1987年解释制定依据的刑法、文物保护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已修改或者废止,对于办理刑事案件中涉及的文物鉴定问题,应当依照《决定》办理。”
业界很多人以为,这个回函已明确了涉案文物的鉴定主体是司法鉴定机构,可现实仍处于模糊认识状态。以蒋季春案为例,2008年发案时,《决定》已实施3年,但郑州海关缉私局并没有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涉案物品进行鉴定。
2016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2016年解释)正式施行,这意味着,“1987年解释”已废止。
“2016年解释”针对涉案文物鉴定的问题称:“在行为人实施有关行为前,文物行政部门已对涉案文物及其等级作出认定的,可以直接对有关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对案件涉及的有关文物鉴定、价值认定等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报告。其中,对于文物价值,也可以由有关价格认证机构作出价格认证并出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