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院方医疗行为无过错
院方认为,在宁某某病情好转后,考虑到开放式治疗有利于精神分裂患者康复,提高社会适应能力,才将其转至开放病区。院方的治疗不存在过错,宁某某突发自杀行为,与院方无关。院方还称,病区花园护栏高度已经近1.5米高,护栏下还种有半米高的灌木,攀越上护栏有难度,对此意外事件不应归责于院方。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该案进行了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机构于2016年11月出具的意见书显示,该类患者的自杀率仅次于抑郁症,是普通人群的20至50倍,约10%的患者最终死于自杀。鉴定意见认为,院方多次进行风险评估,实行规范的专业治疗与护理,尽到了应尽的医护责任。宁某某的自杀行为发生在家人陪同外出活动中,自杀行为具有突发性,难于防范。另外,目前的医学水平不能完全防范精神病人伤亡事件的发生。鉴定意见认为,院方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与宁某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
精神病人散步时跳楼
判决:酌定赔偿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鉴定意见认定院方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理据充分,法院对这一结论予以采信。另外,该类患者自控能力较差,且病情易反复,作为医疗机构理应采取充分的防护措施及应急措施,包括花园各项设施的完善及加强安保等。因此,患者短时间内轻易翻越护栏酿成悲剧,与院方管理和设施疏漏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院方过错参与度较为轻微,酌定院方赔偿3万元。近日,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