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出旗后的生存能力及适应性
在确定汉军出旗人员时,易为人们所忽略的是,清廷也将出旗人员的生存能力作为判定出旗资格的一项重要标准。如乾隆十三年(1748年),清廷因(汉军人等)祖父曾外任置有房产,及在外有亲属可依赖为生,“潜往各省居住者,颇自不少”,因而明降谕旨“听从其便”。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准在京八旗汉军,驻防内别载册籍收养子、开户人等出旗为民,入籍何处听其自便,本身田产准许带往。汉军京官外任绿营员弁及文职等官现在捐纳候缺人员,闲散进士、举人、生员,翻译进士、举人、生员等,俱准其为民。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又准六品以下现任文职汉军官员及兵丁闲散人等,情愿改籍者,转行各该省州县收入民籍,并议准,“八旗汉军从龙人员,如直省有可依靠之处,任其随便散处,愿为民者听”。由此可见,清廷并没有对出旗的汉军人员完全采取不管不顾的态度,而是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量挑选有较多资产和谋生能力的人员出旗,其本身自有财产亦准许出旗人员携带出旗,以备谋生之需,其用心可谓良苦。但在八旗制度下,长期保持的单一军事职能使绝大多数汉军人员缺乏谋生技能,即使略有资财,也在出旗后的日常生活中消耗殆尽,逐渐陷入贫困之中。
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汉军出旗也并不是完全被动、强迫的结果。早在康熙中期,八旗汉军就不断爆发要求改善粮饷待遇的斗争,甚至以“逃旗”相抗争。至乾隆初年,除汉军旗人外,许多满、蒙旗人也加入了逃旗的行列。据乾隆十年(1745年)的统计,仅山海关、热河、张家口等地一年之内,“各处报逃之案,竟有二百五十余起之多”。尽管清廷为此制定了严格的规定,对逃亡八旗人丁甚至以逃人论处,但仍无法完全制止。加之生计日艰,清廷审时度势之下,也就不得不准许汉军出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