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如今这个文明社会,当然不可能出现这样惨无人道的刑罚。但是大家依旧对此通奸并转移财产的恶劣行为依旧痛恨不已。
今天下午,法院将会如何判决?马蓉是否会“净身出户”?
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一般在离婚案子中共同财产的分割部分,法律将其定义为不是一个分配义务的过程,而是对应有的权利状态加以确认,意思是王宝强每一笔收入入账的同时就不可逆地设定了马蓉的权利。意思就是马蓉有权利享有王宝强的每一笔收入。
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条规定: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一般情况下,法官判决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分配的基本原则是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此案中,女方为过错方。法官在本案中应会综合案情具体衡量,结果的区间很可能是平分或者稍微倾斜男方。但是马蓉“净身出户”可能性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