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多次向全世界表明南海仲裁庭无管辖权,而且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南海诉讼也违犯了《国际海洋法公约》,因此提出不接受、不参与、不承认南海仲裁,也不执行南海仲裁结果。这是对的!但这是远远不够的!南海仲裁庭的五位法官是日本柳井俊二任命的。
分别是斯里兰卡籍的克里斯·品托、德国籍的吕迪格·沃尔夫鲁姆、波兰籍的斯坦尼洛夫·帕夫拉克、法国籍的皮耶尔·科特和荷兰籍的阿尔弗莱德·松斯,也就是说六位法官分别涉及日本、斯里兰卡、德国、波兰、法国、荷兰六国。
一、中国照会联合国及六国,声明南海仲裁法庭成立本身非法,应该自然灭失。
照会指出,南海仲裁法庭对中国南海问题无管辖权,成立本身非法,因此南海仲裁庭自然取消,自然灭失!
1.指出提起诉讼的目的,是菲律宾企图将侵略中国南海侵占的中国南海岛屿岛礁合法化。
2.从法理上,说明中菲南海问题实质是领土领海纠纷的划界问题,因此是主权问题。而《国际海洋法公约》不涉及领土主权划分问题。
3.公约允许缔约国排除适用强制仲裁等强制争端解决程序,对于这一点中国也是一而再再而三地向国际海洋法庭、世界各国、联合国都作出多次声明。
二、中国照会联合国及六国,声明南海仲裁法庭法官就职违法,应该自动解散。
照会指出,明知违法还要就职,这样的法官不是真正意义上法官,失去了公平与正义,法律的天平发生了严重的倾斜!
1.海洋法官应该清楚明白《国际海洋法公约》不涉及领土领海纠纷的划界问题,明知而就职,违法!
2. 海洋法官应该清楚明白《国际海洋法公约》具有允许缔约国排除适用强制仲裁等强制争端解决程序,明知而就职,违法!
3. 《国际海洋法公约》是国际司法的一部分,柳井俊二曾是日本资深外交官,与争端的中国一方当事国存在过往联系。
《国际司法独立性原则》第10段明确了与争端一方当事国存在的过往联系,可能构成对法官公正性质疑的依据。在司法实践中,这种过往联系往往取决于法官的过往职业背景。中日关系紧张,柳井俊二长期为日本外交服务,因此,他组建的法庭、任命的法官不能排除其公正性。推荐关注:微信查找“军政通”。
同时他也清楚明白《国际海洋法公约》不涉及领土领海纠纷的划界问题以及《国际海洋法公约》具有允许缔约国排除适用强制仲裁等强制争端解决程序,明知无管辖权而组建仲裁法庭和任命法官,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