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款 俄国于第一款御敌时,可用第四款所开之铁路运兵、运粮、运军械。平常无事,俄国亦可在此铁路运过境之兵、粮,除因转运暂停外,不得借他故停留。
第六款 此约由第四款合同批准举行之日算起照办,以十五年为限,届期六个月以前,由两国再行商办展限。
光绪二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俄历一千八百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专条
两国全权大臣议定,本日中、俄两国所订之约,应借汉文、法文约本两分,画押盖印为凭。所有汉文、法文校对无讹,遇有讲论,以法文为证。
大俄国钦差全权大臣外部尚书内阁大臣上议院大臣实任枢密院大臣王爵罗拔诺甫,
大清国钦差头等全权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一等肃毅伯爵李鸿章,
大俄国钦差全权大臣户部尚书内阁大臣枢密院大臣微德。
光绪二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俄历一千八百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订于莫斯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