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侦查机关审讯,刘某承认和高某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但不承认强奸。为了准确定案,侦查机关对现场提取的检料进行了DNA鉴定,结论是:“检出混合DNA基因型,符合高某与刘某共同所留的结果”。
侦查机关在对刘某提请批捕后,承办人认真审阅案卷材料,严把证据事实关,后经检委会讨论认为:受害女高某精神发育迟滞,不能真正表达自己的意志,无性防卫能力,而嫌疑人刘某明知高某是有病却与之发生性关系。根据《关于正确认定与女痴呆症患者发生性交行为的案件性质》之规定:行为人明知妇女是不 能真正表达自己意志的痴呆症患者,而非法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论行为人采取什么手段,被害人是否同意,均视为违背妇女意志,应以强奸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