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认抢劫不敌完整证据链
在接受公安讯问时,王磊曾供述称2013年9月来北京找工作,2013年10月签约了北京鼎龙盛世传媒有限公司做歌手。来京后,住在朝阳区三里屯金泰之家聚隆宾馆,一直没挣到钱。到京后,王磊还给了一传媒公司5.2万元,吃饭、住店花掉了2万到3万元,这些钱都是他兑掉在老家的酒吧得来的。
王磊被抓获时身上只有500元钱,他说已记不清案发当日的活动情况了。
王磊当庭辩解,案发当天没有去过地下车库,不知道为什么证人能够辨认是自己。王磊承认聚隆宾馆的录像中进出的人是自己,但又否认地下车库录像中的人是他,王磊最后说,“我脑子有点混乱。”
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中,高女士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物证检验意见书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认定王磊到过案发现场,并实施了抢劫行为。王磊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是累犯,应从重处罚。最终,朝阳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处王磊有期徒刑4年3个月,罚款5000元;因与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王磊有期徒刑1年半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罚款5000元,并责令王磊退赔高女士5000元。
被告人前科
因寻衅滋事,2005年5月9日,被辽宁省葫芦岛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
2010年12月15日被辽宁省葫芦岛市中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3年4月17日,被辽宁省兴城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半年;
因犯故意伤害罪,在2014年9月17日被辽宁省锦州市凌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刑期至2015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