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与法并非天然对立
情是绕指柔,法是百炼钢,从有法度文明始,情与法的冲突,便是必然存在的状态。当然,两者之间并非天然的对立,有存在过渡的地带,纵然是看来铁面无情的法律,也一定可以回归到人类最原始朴素的情感中。
回到这桩新闻来看,检察院方面目前做出了不批捕的决定,似乎很容易让人做出情大于法的判断,但是,从法理层面来讲,这并非造成了情与法的天然冲突,因为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写明了“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嫌疑人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可以不对其适用逮捕措施”,当然,这里面就牵涉到如何界定何为轻微?何为没有社会危险性?
当然,法律的权威性是从来不容轻视的,这位因爱而做错了事的父亲,最终要不要接受法律的惩罚,以及接受什么样的惩罚,将在当地公安机关的侦查后,有进一步的结论。而就目前来讲,应该感谢法律给了爱一片天空。让一个农民对儿子的爱,保有了它的善意与柔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