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还原真相
以下为推理
2014年7月京东与优衣库推出虚拟试衣,市场效果不理想。
2015年营销部门决定就“试衣间”重新推出推广策略
2015年3月,计划通过,锁定关键词“优衣库试衣间”,计划在事件引爆后让网友自己搜索过程中发现”试衣间“项目
2015年7月,商场监控存档期过,准备点火。
2015年7月15日凌晨,一定要凌晨,这个时候可以对事后监管缺失做最好的合理解释,但屌丝们已经在凌晨2点前完成了转发和传播。
2015年7月15日凌晨,同时放出烟雾弹
呵呵 ,这个有点智商的都看出来漏洞百出。
如果没猜错,后续应该是
2015年7月15日中午前,优衣库发表一份官方声明,责令三里屯及各大门店加强试衣间管理。
2015年7月19日前,99830TYO和06288HK两只股票会疯涨,我们已经懒得查他幕后的大股东是谁了。。。。
2015年8月,顺势再推虚拟试衣间项目
最后,还是要评价下这次营销,他选择了精准的时间,相当准确的关键词,以及瞬间多点爆发的幕后支持,让你记住了优衣库和试衣间,让后续的优衣库虚拟试衣推广水到渠成。赞!虽然跌破了下限,但他成功了,单日推广价值绝对超过2000万。而真实花费,恐怕只有男女演员的演出费吧~
从7月15日凌晨开始,政知局(微信ID:bqzhengzhiju)小编的朋友圈就被北京三里屯“试衣间”刷屏了,直到当天临近中午,小编才弄明白原来“试衣间”的关键词是“不雅视频”。15日下午,政知局(微信 ID:bqzhengzhiju)小编特地跑到三里屯看了一看,发现不少朝阳群众都跑到这里来合影留念。只可惜,这么热闹的人群里,对视频颇有兴趣,对视频引发的更为严肃的问题却不太清楚。
那么,关于“试衣间”的不雅视频,如下的法律问题,各位局友都搞明白了没?
疑问一
有什么部门会出面来管?
不雅视频传播真不是一般地快,7月15日一天,从朋友圈到办公室,见面不谈三里屯,好像都有些OUT了。不少人互相打趣:这事你得管管。那么,这事得怎么管?谁来管?
当天就有权威部门发声了。先是北京警方中午12时许通过微博发布:“今天,‘平安北京’陆续收到网友举报,称网上流传‘朝阳区某服装店试衣间不雅视频’。朝阳警方对此高度重视,目前已介入调查。”
接着传来消息,当天下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约谈新浪、腾讯负责人,表示“试衣间不雅视频”在网上“病毒式”传播,突破“七条底线”,严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等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疑问二
视频中两位“主角”违法了没?
视频中的两人在试衣间内发生性关系,是否会受到法律惩处?
政知局(微信ID:bqzhengzhiju)小编发现,虽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服装店试衣间是否属于公共场所?
政知局(微信ID:bqzhengzhiju)小编接触到的多名律师看法并不一致。
北京圣庭律师事务所马广宇认为,试衣间属于提供给顾客的服务场所,应当认定公共场所。“而且法律条文是裸露身体,如果视频中两人真的是发生性关系的话,法律后果则会更严重。”
而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则认为,成年男女自愿发生性关系本身并不违法,现行法律也没有规定男女自愿在公共场所当众发生性行为属于违反刑法的行为,因此按照罪刑法定原则,视频内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但二人的行为确有不妥。在公共场合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但要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也涉嫌违反治安管理。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韩律师说。
疑问三
警方是否会调查视频所涉男女?
有媒体报道解读,警方对此事的调查,首先会确定视频流出的来源,并鉴定其是否构成淫秽视频。如果发布者为当事人本人,将会根据《刑法》对传播淫秽物品案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如果当事人本人并不知情,由其它网友在网络发布,则会追究最早发布该视频的网友的法律责任。
政知局(微信ID:bqzhengzhiju)小编从常年处理此类案件工作的警官处了解到,媒体的这一解读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警方调查的重点确实会围绕在视频的发布者进行,“但这并不意味着警方不会去查找视频中的两人,他们也有配合警方调查取证的义务。而且他们作为事件相关人,有必要配合警方的调查。”这名警官说。
疑问四
传播视频者会受到何种处罚?
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视频传播者可能会面临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数额从五百元以下到三千元以下不等,情节严重的则会涉嫌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马广宇律师表示,视频的发布和传播者应当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对此,韩骁律师也表示了同样的看法。韩律师表示,根据我国《刑法》对传播淫秽物品案的有关规定,向他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传播范围达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的,可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而且马律师也表示,如果经过查证,该视频中的两人就是视频最初的传播者,则他们面临的法律处罚会更加严重。
疑问五
三里屯那家卖场是否有责任?
三里屯那家卖场是否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韩骁律师告诉政知局(微信ID:bqzhengzhiju)小编,因为试衣间内顾客发生的行为不能由店员进行控制,而且店里也有相关的措施来尽量避免此类事件,所以服装店本身是没有法律责任的。
疑问六
这家卖场是否可以维权?
韩骁律师称,如果最终证实该视频不是这家卖场的营销手段,而视频的传播又造成了该卖场品牌评价的降低,那么卖场可以向该视频的网络传播者要求赔偿。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均对名誉权作出了规定。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该卖场可要求该视频的传播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赔礼道歉, 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疑问七
网曝人肉信息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针对网络上已经出现揭露视频中二人身份信息的帖子,韩骁律师表示,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约束了利用互联网进行“人肉搜索”曝光等公开他人隐私信息的行为,不恰当的“人肉搜索”行为涉嫌触犯我国法律规定。
2014 年10月10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同时,我国刑法将将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认定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实践中使用计算机手段破解上述信息,或利用其它方式骗取上述信息的行为都有可能构成此犯罪。
韩律师说,不恰当的“人肉搜索”行为应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媒体评论:
有法律时,要遵守法律;法律之上,要敬畏公序良俗。无论个人、商家们有无触犯法规,公众都不应拿“窥伺本性”为滥用权利洗白,将狂欢建立在他人隐私被侵害的基础上。
三里屯某品牌店试衣间的那段不雅视频,成为昨天网上的热点。尽管朝阳警方已介入调查,可舆情继续扰攘。在亢奋过后,该事件也有必要被引入法律与公序良俗的视野下审视,不能由着群体性狂欢遮蔽个中是非。
回溯起来,事件是因涉事青年男女在试衣间的大尺度身体接触而起。此举即使不构成直接违法,也难免被负面舆情讯息淹没。实质上,很多国家将在公共场所不雅裸露、性交等认定为“有伤风化犯罪”或者叫“不检点行为”入了罪。我国刑法虽未将此入罪,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将拘留。
有种观点认为,公共场所的特定部分如试衣间、客房、包间,在使用期间属于私人空间。故在试衣间里发生性关系,算“隐私权”。诚然,试衣间、公厕隔间有一定私密性,但与旅店的客房有根本区别,还是公共场合。当事男女就算不能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至少也有违风俗。虽说他们也是受害者(如果被查实非故意上传、炒作视频的话),但也不应以挑战公共道德的方式追求刺激体验。
而无节制的狂欢,也易制造对当事人的“二次伤害”:若观看之余还以哄客姿态再加传播、戳点,很可能演化成软暴力。所以若排除此事是故意炒作,当事人单位和社会应给予必要宽容。
还得看到,移动互联网已让人与人之间的联结更紧密,这也为病毒式传播提供了技术基础。在涉及不雅视频的转发传播时,网民应有“勿以恶小而为之”的意识。按《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即使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网上、手机终端上传播40个以上淫秽视频,也可追究“传播淫秽物品罪”。虽然司法机关未必能追究到所有转发者,网民还是应有“到我为止”的心态,不应加以扩散。
而对于有些网站、商家趁机搞搭车式“事件营销”,舆论也多有诟病。实质上,国际上那些有成熟营销理念的大公司,都不会借这类很Low的方式搞营销。尽管说,社交平台与自媒体兴起已打破单元化发布渠道,对于打“试衣间”、激情等擦边球的营销做法,《广告法》未必能实现有效规制,但网站和商家如果用变味的“互联网营销”击穿商业道德,那 “恶俗”的差评必然会削弱其获利的“生命周期”,并令其透支声誉成本。
有法律时,要遵守法律;法律之上,要敬畏公序良俗。在试衣间发生不雅行为及借不雅视频营销,未必直接触犯法律,但违背良俗已毋庸置疑。若此事被证实是故意传播、炒作,那当事人可能涉及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但无论是或不是,公众都不应拿“窥伺本性”为滥用权利洗白,将狂欢建立在他人隐私被侵害的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