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6日,被告人史某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告人赵某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其所得赃款也被追缴。
后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史某、赵某犯拐卖儿童罪,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庭上,史某、介绍人赵某为自己拐卖儿童的行为进行辩护。然而,史某父母的证词,无情地戳穿了儿子史某和介绍人赵某的辩解。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史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女儿;被告人赵某明知被告人史某出卖自己的亲生女儿,仍帮助介绍寻找买主,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应予惩处。
最终,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史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史某违法所得11000元,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