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凡是初到女犯,一般都交由衙门里的官媒婆看管。清代对女犯。总是先饿上两天,再捱上几顿打,晚上也不准睡。如果不服的便会被吊起来。至于做贼的女犯,更是与众不同,白昼拴在床腿上,让她看马桶,闻臭气;等到晚上,还要将她捆在一扇板门上,要动不能动,搁在一间空屋子里,直到天明才放出来。当然,这些 都还是轻的。一旦女犯被衙门里的书办、衙役们看上,那时除一死,否则竟没法保得清白。
平阳县令朱乐在任职期间特制厚枷大棍,清代裸杖女子还有更狠毒的例子。乾隆时期。常对犯人施用严刑,对奸情案件更不放松。有一次审问一名妓女,命令衙役把 脱光衣服以杖责,又让衙役用杖头捅入妓女的下部。朱乐得意地说:看你还怎么接客窗敝炖滞春藜伺,想用重刑煞住当地的嫖风,但其手段也未免太过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