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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美私下把琉球主权送日本 虚伪性全暴露

来源:小编整理2013-05-11 15:39作者:孤尘

  朝鲜战争爆发后,美国政策大变。1951年9月8日,美国不顾中国和苏联等国的反对,纠集部分国家单独与日本签订《旧金山和约》。该和约违背过去划定的日本领土范围,第3条说日本“同意”美国向联合国提出将琉球群岛等岛屿“置于联合国托管制度之下,而以美国为唯一管理当局”。在实现托管之前,美国有施政权。

  《联合国宪章》对托管制度的适用范围有明确规定。按第77条规定:可以托管的三类土地中,第二类是“因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果或将自敌国割离之领土”,琉球即属此类。日本当然无主权。第78条规定,“凡已成为联合国会员国者的领土,不适用托管制度。”而日本已申请加入联合国。因此,日本同意琉球托管,也就默认琉球不是其领土。《旧金山和约》中这种玄机,美国心知肚明。当时代表美国的杜勒斯说,日本对琉球只有“剩余主权”。后来美国自知片面缔结的和约,无法作为申请托管的依据,并未向联合国提出申请,而是擅自占用这些岛屿,把它作为美军控制亚太的立足点。

  1962年3月,美国总统肯尼迪说琉球是日本领土。这不仅公然违反《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也与美国以往的声明不符。琉球的主权难道是美国一国就可以决定的吗?

  1971年,美日签订“归还冲绳”协定,声称美国放弃并给予日本依照《旧金山和约》第3条所享有之权利与利益。由于此协定遭到中国国民党政府的反对,美国政府又在同年10月表示,“美国认为,把原从日本取得的对这些岛屿的施政权归还给日本,毫不损害有关方面的主权要求。”这就是说,日本只得到施政权,而非主权。

  依照《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两大法律文件来看,日本对琉球的占有早已被剥夺。美国本应按照《联合国宪章》关于托管地的规定,使琉球走向自治和独立。可事实上,美国却剥夺当地人民应有的权利,把琉球的主权与日本私相授受,以达到继续占用基地的目的,充分暴露其“民主卫士”的虚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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