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2月至11月间,蔡光明与三名同伙(三人另案处理)多次组织多名模特拍摄所谓“大尺度”人体摄影,还在上海市部分旅馆、酒店等场所组织淫秽表演近40次,拍摄淫秽照片1300余张。同时,2009年9月至2010年1月间,蔡光明先后7次在上海部分旅馆、酒店客房内组织聚众淫乱活动。
法院认为,蔡光明组织他人进行淫秽表演,且在上海市宾馆、酒店多次聚众淫乱,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和聚众淫乱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蔡光明面试模特时确在现场,在拍摄淫秽照片时表现积极,主动做模特思想工作,且与模特有身体接触,应该认定系淫秽表演的组织者。
法院一审判决,蔡光明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及驱逐出境;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及驱逐出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及驱逐出境。蔡光明的犯罪工具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