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性爱合同”
2003年年底,一种前所未有的法律文书——“性爱合同”在美国诞生了。据其发明人称,在和性伴侣发生性关系之前,最好趁着头脑还未发热时先签一份这样的“性爱合同”,声明此次性活动是在双方友好自愿的前提下发生,从而彻底避免将来可能发生的种种纠纷。
但是反对者认为,合同与先行法律有冲突之处,不便之处还在于——难道每次做爱前,都必须先咨询律师的意见吗?
“性爱合同”是由洛杉矶性学专家兼律师爱娃·卡得尔发明的。卡得尔介绍说,当初之所以会想到发明“性爱合同”,完全是机缘巧合:“当时我的一名客户跑来向我诉苦,他头天晚上的约会真是糟透了,尽管他和女方都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但是女方 后 来却扬言要控告他性侵犯。于是我突发奇想,何不在事前先签一份“性爱合同”呢?那样一来不就什么麻烦都没有了吗?
真的就一劳永逸了吗?
虽然流传多年,但其实此类“性爱合同”并没有在流行开来。毕竟一般人本身的艳遇几率以及被利用性都不强,连“一夜情”都依然是极少的时候,“性爱合同”是更小众的文件了。
据了解,近年来类似的情形在明星巨富间比较流行。一般是由男方提出签订,他们当中有的是体育明星,有的是影坛大腕,有人是商界巨贾,这类人在生活中常是女性追逐的焦点,梦中的情人。明星、大腕、大亨、巨富们,之所以炮制出这样的一个“性爱合同”,也是经验之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