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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银行遭骗贷是怎么回事 会计事务所助力企业造假虚增14亿

来源:小编整理2019-11-14 13:41作者:Mao

  以前大家说道骗局,一般都是我们这些平民百姓,但是这次被骗的竟然是银行,这企业是怎么做到的呢?其中又有什么猫腻呢?有内鬼在里面操作吗?一起来看看吧!有安达信参与安然公司财务造假案作为前车之鉴,现如今还是有会计师事务所违反职业道德,重蹈覆辙。

  近日在裁判文书网上发现大连长波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波物流)财务造假,在4年之间虚增利润14亿元,而为其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账目既没有进行实地审查也没有对相关数据进行函证,只是根据长波物流提供的会计报表就出具了审计报告。

  于是长波物流利用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在吉林银行大连分行获取了5.8亿元的银行贷款,这笔贷款至今逾期未还,导致吉林银行大连分行连本带息至少损失了6.54亿元(截至2018年12月18日)。

  四年虚增利润14亿元

  时间回溯到2015年,彼时长波物流向吉林银行大连分行申请办理贷款5.8亿元,在办理贷款的过程中,长波物流向吉林银行提供了大连慎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慎明事务所)所出具的该公司2011年~2014年度审计报告。

  但是,在慎明事务所出具的这四份报告中,只有2011年度的审计报告为该事务所主任、法人代表刘某带人到长波物流办公地点审计并留存有审计底稿。但是慎明事务所也并没有进行必要的询证、函证等程序。

  而其余的3份年度审计报告,刘某既没有对企业账目进行实地审查,也没有对相关数据进行函证。只是根据长波物流提供的会计报表就出具了审计报告,且没有相关的审计底稿。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仔细对比,梳理了慎明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中的净利润,和长波物流账面上实际记载的利润,发现长波物流在4年时间之内虚增利润竟达到14亿元。

  长波物流依据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在吉林银行大连分行获取了5.8亿元的银行贷款,该贷款逾期至今未还。经辽宁宁大会计司法鉴定所鉴定:截至2018年11月21日,长波物流在吉林银行大连分行贷款余额57999.50万元,利息9277.6万元。截至2018年12月18日,吉林银行大连分行贷款本息至少损失65440万元。

  慎明事务所负责人刘某到案后,供述了慎明事务所为长波物流出具4份虚假审计报告的事实,但是他只承认是“工作不负责任,过失行为造成的”,否认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

  刘某辩称自己并未参与对长波物流公司账目的实际审计工作,并“甩锅”给事务所的助理人员,他表示长波物流公司账目的审计工作是由其事务所不具备审计师资格的助理人员实际操作的,由于助理人员业务能力的局限性,误以为以对方提供的会计报表资料出具审计报告即可。

  会所被判处罚金15万元

  除了为企业出具假审计报告以外,记者还注意到,在长波物流2012年~2014年的3份年度审计报告中署名的2名注册会计师实际上并没有参与审计报告制作和出具过程。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都要在里面附上注册会计师资质证明的复印件,但实际附进去的人不一定就是实际参与制作审计报告的人,这件事实际上是由刘某决定的。

  刘某供述称:当时署名的两位注册会计师是挂名在慎明事务所,并没有参与审计工作,是他带人审计后,以两人的名义出具了报告。

  更加令人匪夷所思的是,这两位注册会计师,一位称自己虽有注册会计师证,但是根本不懂会计及审计方面的事情,而另一位则因为“脑袋受了点刺激,跟正常人不一样,在家待业近20年”。

  刘某一再辩称,“财务报表与公司账目中的数据不符,是因为审计人员不负责任,工作中疏忽了”,而另3个年度没有审计公司账目则是因为“过于相信”。

  但在一审判决中,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并没用采用他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大连慎明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外受理审计业务过程中,多次故意提供内容不真实的虚假审计报告,在企业实际主营业收入累计仅为5亿余元的情况下,虚报额累计达65亿余元,虚增60亿余元。而企业的利润总额累计为-2.9亿余元,却虚增14亿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慎明事务所的负责人刘某作为具有执业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在为委托单位出具审计报告时,理应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审计,但是他违反相关规定,没有进行询证、函证,没有实地审查账目,仅依据委托单位财务报表多次为其出具审计报告,无审计底稿,署名的审计人员亦未实际参与审计,与企业账目严重账实不符。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以大连慎明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而刘某因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追缴慎明会计师事务所违法所得24.56万元,上缴国库。

  该案中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负责人已经受到了法律的惩戒,而这起案件中另一主角——长波物流因为未如期偿还借款,已经被吉林银行大连分行告上法庭,目前案件正在审理。

  会计师事务所“助力” 长波物流虚增营收60亿元

  刑事判决书指出,2015年,长波物流在吉林银行大连分行申请办理贷款5.8亿元,办理上述贷款过程中,长波物流向吉林银行大连分行提供了大连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简称“慎明事务所”)出具的长波物流2011年-2014年度的审计报告。

  2018年12月18日,经辽宁宁大会计司法鉴定所鉴定及与长波物流公司账目比对,审计报告中的关键数据与实际账目严重不符,其中,2011年度,长波物流账面记载的主营收入为5905.7万元,利润总额为-3585.5万元,净利润为-3585.5万元,而慎明事务所审计报告记载主营业务收入为146726.9万元,虚增140821.2万元,利润总额为25234.9万元,虚增28820.4万元,净利润为18426.2万元,虚增22011.7万元。

  2012年度,长波物流账面记载的主营业务收入为16708.7万元,利润总额为-7681.5万元,而慎明事务所审计报告中记载长波物流主营业务收入为152103.9万元,虚增135395.2万元,利润总额为24959.9万元,虚增32641.4万元。

  2013年度,长波物流账面上记载的主营业务收入为14258.5万元,利润总额为﹣8483.3万元,而慎明事务所审计报告中长波物流主营业务收入为164258.5万元,虚增150000万元,利润总额为33112万元,虚增41595.3万元。

  2014年度,长波物流账面上记载主营业务收入为13092.1万元,利润总额为﹣9563万元,而慎明事务所审计报告中记载长波物流主营业务收入为189092.1万元,虚增176000万元,利润总额为34261.9万元,虚增43824.9万元。

  经过计算,2011年度—2014年度,四年间,长波物流虚增营收60.22亿元,虚增利润14.69亿元。

  长波物流累计骗贷5.8亿 吉林银行贷款本息至少损失6.54亿

  长波物流贷款始发于2011年3月,金额为1亿元,2012年5月贷款增加至6亿元后逐年续作,2014年10月,贷款金额压缩至5.8亿元,逐年续作。2016年10月开始陆续发生欠息、逾期。2015年12月24日在吉林银行大连沙河口支行进行贷款,至2018年3月1日分四次累计贷款金额5.8亿元(第一次8000万元,第二次1亿元,第三次1亿元,第四次3亿元),借款时间均为1年,截止2018年2月21日,拖欠本金5.80亿元,利息5745.23万元。

  吉林银行沙河口支行工作人员孟某2018年12月19日的证言称,银行贷款5.8亿元贷前调查报告中关于长波物流财务分析数据是从审计报告中得来的,慎明事务所出具的四份审计报告,让银行了解以及审核企业财务资产状况、盈利状况以及偿还能力的作用。

  长波物流财会人员杜某的证言称,长波物流在各银行贷款时审计报告都是慎明事务所出具的。为满足贷款条件,杜某把财务报表调整好后交给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杜某调整好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长波物流最初在银行贷款的时候,慎明事务所到长波物流进行过审计,就去过几次公司,以后就不去做审计了,他们按财务报表直接出报告。

  刑事判决书显示,长波物流依据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在吉林银行大连分行获取了5.8亿元的银行贷款,该贷款现已逾期至今未还,经辽宁宁大会计司法鉴定所鉴定:截止2018年11月21日,长波物流在吉林银行大连分行贷款余额5.80亿元,利息9277.6万元。截止2018年12月18日,吉林银行大连分行贷款本息至少损失6.5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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