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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将试点先行 个人破产并不等于逃债

来源:小编整理2019-07-17 09:42作者:Mao

  个人破产肯定是牺牲一定高消费权利为代价的啊,这种制度出台是对老赖的消费水平予以限制的。那些老赖的目的不就是自己不还钱,还想过好日子吗?所以对于真正想还钱的的人是福音,对于那些老赖肯定不是好事啊!大兄弟能不能先了解一下国外的个人破产制度再发表您的见解?

  7月16日,发改委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其中提到,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记者从知情人士处独家获悉,个人破产制度将试点先行,下半年有望在个别地区启动试点!

  什么是个人破产?

  个人破产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也就是借款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债务调整,对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目前,我国仅有企业破产法,个人破产制度还未正式列入。这意味着,企业资不抵债了,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个人负债累累无法偿还,却不能通过同样的方式,解决困难,期待“东山再起”。这样的现状既困扰着法院,也困扰着部分本无意成为“老赖”的欠债者。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就曾建议完善执行立法,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

  为何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目前,我国因为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况下,债务人本人不能申请破产,债权人也无法申请债务人的破产,一些债权债务有可能成为烂账,长期困扰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双方利益都会造成损害。

  一方面,有些债务人出现无法偿还债务时,会遭到暴力催收导致“流血事件”;另一方面,我国居民的负债率不断上升,个人出现“资不抵债”的风险也随之提高,因此对个人破产做出明确规定和恰当处理就显得非常重要。

  目前,国际上个人破产案件数量发展迅速,在所有破产案件数量比例上,个人破产占了绝大部分。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个人破产的相关法律法规,从司法实践看,企业破产以后,涉及到个人的负债部分,往往通过民事诉讼来主张权利。

  《民法通则》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按照上述规定,债务人必须欠债还钱,如果有能力而拒不偿债的,人民法院将强制偿还,但对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形缺乏有效的规定。

  司法实践中,对于债务人暂时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形,一般会允许债务人进行分期偿还。而对于那些永久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形,只能是简单地就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产来进行清偿,通过法院审理、做出判决、付诸执行,能执行多少个人财产债权人就可以拿多少。

  根据最高院工作报告,执行案件中,约43%的案件为“执行不能”案件,即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

  由此可见,“无产可执”的情况占比是比较高的,而且当确实“无产可执”时,自然人债务执行便陷入僵局,这既无法解决债权人的诉求,也难以给个体债务人重新再来的机会。

  以后欠债可以不用还了

  很多人担心推出个人破产制度后,是否会有人通过申请破产来逃避债务。实际上,个人宣布破产后,虽然有可能免除一些债务,但也是有很大代价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徐阳光指出,不要以为只要申请破产就可获得免责,更不要将个人破产等同于“逃废”个人债务。

  他表示,对于可免责的债务,有的国家明确规定以偿还部分债务作为免责的条件,有的则是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的一段时间内(通常持续3-5年)的经济生活进行限制,通过事先确定的债务调整方案或者清偿方案来调整。

  以我国香港地区为例,破产人的破产期间为4/5年,在住房方面,破产人最长可以居住在其所有的房产内12个月,期满后破产人必须腾退后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将其变现偿还债务。在日常生活中,破产人除保留必要的日常生活开支外,其他全部收入均应交付给受托人用于偿还债务;破产人也不得有任何高消费行为;在信贷消费超过100港币时,应当事先向对方告知其破产人的身份。

  在澳大利亚,一旦宣布破产,意味着债务人放弃了所有的财务及资产的控制权,而交给受托人。根据澳洲现行的个人财产保障法案,破产个人名下的家庭住房并不在财产保护清单中。换言之,破产将很有可能导致家庭住房被用于变卖以冲抵贷款。此外,宣布破产后,如果要出境,债务人必须得到受托人的批准。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陈夏红曾撰文指出,随着央行个人征信系统的不断完善,尤其是“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等平台的建成,再加上金融系统之间的互联,合理获取个人信用记录可以说手到擒来,躲债、逃债将越来越躲无可躲、逃无可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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