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职业出现井喷式增加。到2017年末,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划到达4.22亿,网络直播火爆程度可见一斑。网红也成为各大直播途径争抢的目标!如影随形,坐拥巨大粉丝集体以及优质内容的网红主播一时间炙手可热,成为各大直播途径争抢的目标。主播违约换岗转投新东家的现象层出不穷,网络主播与老东家之间权益胶葛频发。
途径与主播间签定的“协作协议”怎么定性?立法与司法何去何从?
核心问题:直播职业“协作协议” 的定性
最近,一同直播途径因主播换岗行为主张权力的合同胶葛案就引起社会的极大重视。
案子的原因是网络主播贾某在与原直播途径的合约期内,去另一直播途径进行直播而被原直播途径公司诉至法院。
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定,判令原告贾某当即中止违反《直播播主独家协作协议》的行为,持续实行协作协议中的职责,当即中止为新途径以及任何第三方供给直播效劳或类似直播活动,贾某应于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原途径违约金。
事实上,类似直播途径和主播对簿公堂的事例并不少,整理类似事例可发现,怎么定性主播与直播途径签定的协作协议成为争议的焦点之一。
如贾某合同胶葛一案中,法院以为,依据合同内容,涉案协议在法令性质上兼具网络效劳与表演、协作等的首要特征,应归于非典型合同联系,应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矩、参照合同的经济意图及当事人的意思等对涉案协议进行处理。
关于直播途径与主播签定的“协作协议”的性质问题,我国劳作联系学院法学院副院长沈建峰剖析说,这类协作协议的法令定性取决于二者之间权力和职责约好和实践实行的状况,而不由协议的称号来决议。假如二者之间的联系契合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恪守规章以及有偿劳作等劳作联系确定的标准,则可能构成劳作联系。
但在实践中,往往主播可以自主组织作业时间、作业地址、作业内容、频率等,一同,当事人之间就运营收益也以分红的方法进行分配,所以很难确定劳作联系。
沈建峰持续解说说:“在当事人之间不构成劳作联系的状况下,当事人之间的法令联系很难简略归入现行法中的有名合同之中,因而归于一种无名合同联系。这种无名合同联系中当事人的给付具有人身性,需求当事人亲为给付,在传统合同法中归于一种特别类型的合同,其特别之处之一就在于这种具有人身特色的给付往往不能强制执行。”
在这类“协作协议”是否归于劳作合同的讨论上,我国人民大学劳作联系研讨所所长常凯持相同观念,他以为,建立协作协议的性质是处理这个问题的一个最基本的基点。
常凯称,劳作合同最重要的一个特征就是劳作者的从特色。假如主播的劳作行为遭到途径的束缚操控,依照途径的规矩进行,就构成劳作合同联系。
“但直播途径和主播之间不具备这些特色。事实上,主播的作业自主性很强,他的创造不是被动地承受途径指挥。此外,主播和途径之间的收益是以分红方法进行分配。所以主播跟途径的联系,是一种新式的经济联系,这种联系是经济协作联系,所签定的协议不是劳作合同,而是一种特其他合同,可以叫做无名合同或非典型合同。”常凯着重。
争议焦点:协议创设竞业束缚是否合理
为独家占有主播所带来的商业利益,一些途径与主播签署了带有“独家”、“独占性”等描绘的协作协议。这类协作协议首要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主播只能在签约途径的组织下,在指定的途径进行网络直播,二是主播不得在其他途径或许途径进行网络直播。
在沈建峰看来,这类独家、独占性协作协议归于竞业束缚的约好。从公司对网红培育、投入等利益值得维护、维护工业的良性展开的视点来看,该竞业限束缚好有必定的合理性。
“可是竞业限束缚好自身也不能过度。这种过度首要体现在:其一,竞业束缚期限过长;其二,竞业束缚期间对网红因而遭到的束缚没有补偿;其三,竞业束缚违约金过高,变成了一种变相的人身强制。在其他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合理束缚违约金数额是司法机关十分重视的问题。”沈建峰说。
司法实践中,以原签约直播途径提起违约之诉的份额最高。其审判成果,法院或仅判定换岗主播承当补偿职责,或在判定换岗主播承当违约补偿职责的一同,还判令持续实行与原途径协议中的不作为职责和制止主播在签约途径之外展开网络直播活动。
这也引发了主播要求作业自在,而老东家要求持续实行合同的不同诉求。在司法实践中,原直播途径公司与主播签定的协作协议是否应当持续实行也由此成为争议点。
对此,沈建峰剖析称,从传统合同法的理论和规矩来看,为了避免对人身的过度束缚,具有人身性给付的合同往往归于当事人享有单独免除权的合同。可是免除仅仅合同职责不需求实行并不意味者不需求向对方承当因而应承当的违约职责。因而网红主播享有免除合同的权力,但一同应承当违约损害补偿职责。免除和违约职责在现行法中是可以并存的准则。一同假如约好有竞业束缚,应承当竞业束缚职责。
我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法令系副主任郑宁剖析说,“在存在合同联系的景象下,两边应当依照事前约好的合同内容行使相应的权力,实行相应的职责,直播途径关于主播违约行为可以要求主播付出违约金、补偿损失。不过,合同的标的具有人身特色,不适宜强制执行。因而,在主播付出违约金后,主播可以在新途径开播。”
沈建峰表明,贾某合同胶葛案自身的裁判窘境源自于我国现行合同法中没有关于持续性合同的一般性规矩,没有触及人身性给付的合同的免除规矩、实行规矩和违约规矩。在《民法典》拟定过程中,这个问题应当得到解决。此外,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该判定只对个案具有效能,而不具有遍及效能。因而,网红主播和直播公司之间胶葛的裁判规矩终究怎么构成,尚需求进一步研讨、探究和张望。
专家主张:去网红化直播途径才干健康展开
有人说,主播频频随意换岗问题杰出,影响直播职业展开,亟待标准;也有人说,人员的高度活动是商业活动重要特征之一,主播换岗归于正常的商业竞赛,不该束缚。
在沈建峰看来,网红主播的换岗行为对直播职业发生的影响,首先是可能会影响公司造星的动力和投入;其次会影响直播职业正常的竞赛次序。
网红主播的去留,对直播途径的展开起关键作用。有观念以为,途径间溢价挖角,为主播违约埋单,降低了违约的本钱,一同也会滋长从业者背信失期的习尚,弱化遵法遵法的认识,使得整个职业的竞赛堕入恶性循环。
“现阶段网络途径的商业模式彻底建立在‘网红经济’基础上。”我国政法大学传达法研讨中心副主任朱巍曾在《敞开风清气正的网络直播年代》一文中指出,许多网络途径为了商业利益,不吝违反法令底线去“留住”可以“获利”的网络主播,即使明知某些主播是“问题主播”,途径也不敢容易“开罪”他们,由于忧虑主播们会“换岗”去其他途径。
那么,为促进网络直播职业的杰出有序展开,该怎么进行合理标准?
朱巍表明,现在要做的就是去网红化,现在“网红”成了一个束缚途径展开的毒瘤,只要去网红化,途径才干健康展开,才干走的更远。
在武汉大学网络管理研讨院副院长袁康看来,直播职业应当构成一致并建立规矩,在尊重直播从业者自主挑选的前提下,加强职业全体对直播从业者的束缚力,构成正向的引导与束缚。
“在现在的布景下,首先是职业自律,其次是签好合同。”沈建峰主张,网红主播和直播途径为了更好维护自己的权益,先要尽可能经过合同来清晰两边的权力和职责,以及违约职责的承当方法;然后两边应诚信履约;终究应顾及到这种人身性给付合同的特别性来装备权力和职责,单纯的持续实行有时候是很难完成任何一方当事人利益的。
“立法完善具有人身给付颜色的持续性合同的规矩也是必要的。”沈建峰终究着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