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口可乐反诉中国企业 :怪兽饮料空将改名!
2016年初可口可乐公司旗下的功能饮料生产商Monster Beverage就“怪兽饮料”的相关商标与中国内地一家名为曼斯特饮料(上海)有限公司的饮料公司展开诉讼。
在这场持续一年多的案件进行过程中Monster Beverage以曼斯特饮料(上海)有限公司对第3051352号“怪兽”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为由主张予以撤销。
随后,2016年商评委决定诉争商标在啤酒、饮料制剂两项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不过维持在包括无酒精饮料在内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
对此,怪物能量不服,再告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还把工商总局商评委列为被告,曼斯特饮料(上海)有限公司为案件的第三人。
2017年12月2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针对第3051352号“怪兽”商标,撤销工商总局商评委的一项决定,要求其重新做出审查决定。
这一判决实际上意味着商评委对于第3051352号“怪兽”注册商标在啤酒、饮料制剂两项上的撤销决定将会改变,最终形成维持商标有效性的决定,曼斯特饮料(上海)有限公司关于“怪兽饮料”的商标权利全部予以保留。
法院判决生效后,可口可乐公司及Monster Beverage公司在国内如再使用“怪兽饮料”将构成商标侵权,这一场国际饮料巨头与国内区域性饮料厂商的商标权博弈,以国内饮料厂商的完胜而告终,这在近年来众多与跨国公司的商标权诉讼当中实属罕见。
关于诉讼中的博弈点及曼斯特饮料公司的胜诉之道留待下一篇进行全面分析,今天只针对商标法中的几个基础性要点问题进行普及性分析。
首先,究竟什么是商标法中的“撤三”?商标撤三指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法之所以有此项规定,其出发点在于商标作为公共资源的一般属性。众所周知,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尤其是文字商标,受制于汉字数量及有效组合的有限性,可用的商标数量在某种程度上是不足的,再加之商标一经注册,在使用上即具有排他性,一旦有人拥有掌握商标权却不用,将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知识产权的保护。
因此,立法者通过授予社会公众撤销三年不用商标的权利,刺激商标所有权人积极将商标付诸使用,创造社会价值。
撤三也是商标诉讼过程中被诉侵权方经常使用的诉讼武器,可口可乐公司及Monster Beverage公司也不例外,一上来即采用此项商标策略,促使商评委撤销了曼斯特饮料公司该商标项下最有价值的啤酒、饮料制剂两项商标权。
其次,被“撤三”的商标权人还有无补救办法?答案是肯定的。
商标权人历尽艰辛注册的来的商标,稍不留神就被别人申请撤销掉了,商标权人当然不乐意。但撤销决定是由国家商标局做出的,效力很高,一旦被撤销,即意味着商标权人丧失了对于该商标的所有权,从而进一步丧失了商标侵权纠纷的胜诉权。
而凡是被别人“看上”并申请撤销的商标,一般都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
根据英国品牌评估机构Brand Finance发布的“2017全球最有价值的软饮料品牌25强”排行榜(Top 25 most valuable soft drinksbrands 2017),可口可乐商标价值为318.85亿美元,百事可乐商标价值为182.79亿美元,而同样是功能饮料的红牛商标价值为67.38亿美元。
因此,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如果复审维持撤销决定的,当事人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难度一般很大。
该案中曼斯特饮料(上海)有限公司就是经历了商标被撤销——复审维持撤销决定——起诉撤销复审决定,最终赢得了商标权利的保留。
最后,曼斯特饮料公司在此次商标战中胜出,对可口可乐公司意味着什么?
可口可乐公司投资的能量饮料生产商Monster Beverage在国际市场上是红牛的最大竞争对手,在化学分析技术日臻成熟的今天,对于可口可乐、红牛等饮料公司而言,配方、口感等早已不是商业竞争的核心和秘密武器,其最大的武器就是以商标权为核心的品牌价值。
一旦“怪兽饮料”的商标被维持,Monster Beverage在国内销售的功能饮料系列产品将不得不更改名称,另起炉灶重新培育品牌的代价有多大,看一看每年可口可乐公司的广告费就可以略知一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