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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持刀捅陌生人 凶手身份或将让她逃脱制裁

来源:小编整理2017-08-24 15:26作者:可是你是我的梦啊

  听说过认错人的,拿错东西的不知道大家听说过“砍错人”的吗?近日在扬州市就发生了一起这样的案件,而这位“砍错人”的凶手不出众人所料,又是一位有“精神病史”的人。

  8月23日中午,在扬州市力宝广场的一餐厅内,一女子被另外一女子用水果刀捅伤左肩背部。

女子持刀捅陌生人 凶手身份或将让她逃脱制裁

  事情发生后,扬州邗江警方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将犯罪嫌疑人控制住。据目击者介绍,行凶者是一名女性,当时她来到餐厅后,拿起水果刀对一名正在就餐的女子的背部捅了一刀,伤者后背顿时鲜血直流。让人意外的是,行凶女子捅人后却笑着说:“不好意思,砍错人了”。

  经初步调查,犯罪嫌疑人为25岁的山东女子,有精神病史,拿刀捅人疑似跟精神病发作有关。目前,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送到扬州五台山医院医治。受伤女子也被送到医院,经过检查和医治,目前已无大碍。

  据@江苏新闻广播 官方消息,8月23日中午,在扬州力宝广场肯德基餐厅发生一起伤人事件。造成一名就餐女子受伤,目前,行凶者已被警方控制。

女子持刀捅陌生人 凶手身份或将让她逃脱制裁

  被砍伤的女子

  据目击者介绍,一名女性来到肯德基餐厅后,拿起水果刀就对另一名正在就餐的女子的背部捅了一刀。伤者后背顿时鲜血直流。让人意外的是,行凶女子捅人后却说“不好意思,砍错人了”。

  目前,行凶者已被警方控制,受伤女子已被送医急救。

  这样的乌龙真是要人命!

  @思无邪敏敏:脑子锈掉了,这也能错?

  @发呆的毛豆:这太恐怖了?

  @lawyer1201_rhw:警察:没抓错人!

女子持刀捅陌生人 凶手身份或将让她逃脱制裁

  故意伤害罪认定

  1、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

  故意伤害罪与非罪的界限,重点应把握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故意伤害,是指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对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一种是对人体器官机能的损害。而一般的殴打行为,通常只造成人体暂时性的疼痛或神经轻微刺激,并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当然,殴打行为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并非绝对,而只能是相对而言的。例如,朝人鼻子打一拳,有可能造成鼻青脸肿的后果;用手撕一下,也可能造成表皮损伤。但这种行为都不属于犯罪,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而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

  需要指出,有时殴打行为与伤害行为在外表形式及后果方面没有什么区别。例如拳打脚踢,有时只造成轻微疼痛或一点表皮损伤、皮下出血,有时则可能造成伤害甚至死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甄别行为人的行为的性质呢?不能仅以后果为标准,则不能简单地认为,造成伤害他人身体甚至死亡结果的就是故意伤害罪,而没有造成伤害的就是一般殴打行为。而应符合全案情况,考察主观客观各方面的因素,看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是有意伤害他人,还是只出于一般殴打的意图而意外致人伤害或死亡。司法实践中尤其应当注意的是,不能把凡是打一拳、踢一脚造成后果的行为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2、轻伤害与轻微伤害的区分标准

  区分故意伤害罪中罪与非罪的界限、还应注意轻伤害与轻微伤害的界限。故意伤害罪的构成,除未遂形态外,都必须以造成被害人伤害为前提。本条对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只在第2款明确规定了“重伤”的一种情形,第1款实际上指的是故意伤害造成轻伤的情形,有些人认为,损伤程度凡是未达到本法第95条规定的重伤标准的就是轻伤;有伤害没有造成重伤的,就是造成轻伤的故意伤害罪,这是不正确的。因为对人体的损伤除了重伤害外,还包括轻伤和轻微伤害两种情况。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并不包括轻微伤害在内,在一般情说下,对被害人造成的损伤是轻伤还是轻微伤,决定了对人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应否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因此,区分轻伤害与轻微伤害的界限是有十分重要意义的。

  恳请各位家中有家人患有“精神病史”的大哥大姐们,千万看好了你家的病人不要再让让他们到处乱跑了。这次好在并没有伤害到人家的性命,下次再砍错砍到小朋友怎么办?总之一句话:有病就在家呆着,要是觉得没病了把他放到正常人之中就要遵守正常人的法则,别在出了事之后再告诉别人说:她有精神病史,原谅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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