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专家燕学敏表示,惩戒权是教师职业所固有的一种权利,也是由青少年身心发展特点所决定的一种教育方式。学生正处于世界观形成时期,可塑性较强,教师正面的教育引导和相应惩戒,有助于增强教育效果。但同时,教师又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否则将违反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在实际教学中,教师如何正确运用惩戒权,在于实施惩戒和体罚时“度”的把握。
“特定阶段惩戒有必要”
“惩戒本身就是为了孩子的成长,等他长大了就会想明白的。 ”孙增信说,自己当年当老师时,班里有个学生很不听话,甚至影响到了其他学生学习,无奈之下也惩戒过这名学生。现在这名学生50多岁了,不仅不记恨他,还特别感激他,“他说因为当年我管得严,他才没有走上歪路。”孙增信说,两人也一直保持着很好的师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