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称冲着姚明代言并看了产品宣传册才购买汤臣倍健鱼油软胶囊,而服用后无效,冯某以虚假宣传为由,起诉药房。同时,冯某还要求姚明承担连带责任、赔偿精神损失费1分钱,并赔偿取证费1万元。14日子上午,北京市二中院对此案进行终审判决,药房需退还冯某货款88.2元,驳回冯某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市民冯某认为,姚明代言的一种保健品存在虚假宣传,将其与药房一同告上了法庭。尽管法院判定姚明不属虚假宣传,无需担责,但其“体育巨人”形象受损,将在所难免。特别是,姚明被告上法庭,再次为明星代言敲响了警钟:如果不识别产品的真伪,不了解产品质量的优劣,明星代信任何产品,都存在担责的风险。诚如法律专家所言,广告代言是法律行为,不是艺术活动。
明星做广告,原本无可非议,明星本身就是一种稀缺的优质社会资源,如果不加以利用,也是对资源的浪费。然而,中国消费者协会的一项调查表明,近7成消费者在最近一年因虚假广告而权益受损,分别有近半数接受调查者“很不信任”商业广告,近8成消费者认为代言人应为虚假广告承担连带责任。然而,过去法律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宽容”,加之曾经呼吁的“明星代言诚信档案”尚未建立,导致明星代言虚假广告,除了道义上的谴责外,最大的损失也许还是“观众的信任”。
必须正视的是,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特别是代言问题食品、保健品和药品,属于典型的不负责任、见利忘义,给消费者物质、精神和身体等均造成极大损害,必须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一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在世界各国,对明星代言广告都有明确的严厉规定。美国规定代言广告必须是“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证词要真实无误,否则就和出庭作证说谎一样,应该受罚;欧洲的明星们会因广告的负面夸大效应而锒铛入狱。唯有如此,一个法制国家才可显示法理的公正、公平,明星本人也会更加慎重对待代言。
既然广告代言是一种商业活动,就必然要遵守基本商业规则:真实无误。再者,既然广告代言更是一种法律行为,明星就不能“假戏真做”,如果一味夸大其词,误导公众,就不仅是缺德,而是违法。因此,明星在代言前,首先应做足功课,认真考察产品的功能、效力和产品质量,避免因为自己的代言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特别是,监管部门应用足用活新《消法》,加大对广告代言的督查力度,不要等消费者被虚假广告伤害了,再进行亡羊补牢式的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