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
《瑷珲条约》共3条。主要内容为:
1.黑龙江以北、外兴安岭以南60多万平方公里的大清国领土划归俄国,瑷珲对岸精奇哩江(今俄罗斯结雅河)上游东南的一小块地区(后称江东六十四屯)保留大清国方面的永久居住权和管辖权;
2.乌苏里江以东的大清国领土划为清俄共管;
3.原属大清国内河的黑龙江和乌苏里江只准大清国和俄国船只航行。
条约原文
咸丰八年四月十六日,黑龙江将军奕山,会同俄罗斯东悉毕尔将军岳福,在瑷珲城议定和约三条:
一、黑龙江、松花江左岸,由额尔古讷河至松花江海口,作为俄罗斯国所属之地;右岸顺江流至乌苏里河,作为大清国所属之地;由乌苏里河往彼至海所有之地,此地如同接连两国交界明定之间地方,作为两国共管之地。由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河,此后只准中国、俄国行船,各别外国般只不准由此江河行走。黑龙江左岸,由精奇里河以南至豁尔莫勒津屯,原住之满洲人等,照旧准其各在所住屯中永远居住,仍著满洲国大臣官员管理,俄罗斯人等和好,不得侵犯。
二、两国所属之人互相取和。
三、 俄罗斯结聂喇勒固毕尔那托尔木喇福岳福,大清国镇守黑龙江等处将军奕山。
本和约见《咸丰条约》,卷2,页13―14,俄文本及法文译本见《俄外部:俄华条约集》,页83―84;两种满文本及蒙文本均见同书,页113―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