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他们先后签了三份离婚协议书,这三份协议书对一套经济适用房的归属做出了三个不同的界定。那么,这三份协议书背后有什么隐情?既然有了三份离婚协议书,为什么丈夫还要将前妻关女士给告上法庭呢?
公证的离婚协议房产归前妻 离婚夫妻打起产权官司
陈先生和关女士原本是一对夫妻,2015年3月4日,原告陈先生与关女士到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对一份离婚协议书进行了公证。协议约定,夫妻两人共同购买的坐落于高林的某经济适用房,归前妻关女士一人所有。
但是,就是这份协议,让这对离婚夫妻打起了产权官司。原告代理人表示,当时房产公证给女方并非本意。被告代理人反驳说,该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
三份离婚协议 约定房产归属各不相同
既然离婚协议书已经做了公证,原告陈先生为什么不认可呢?原来,他们夫妻双方是在2014年7月28日离婚的,前后共签署了三份离婚协议,对于房产的处置均有不同的表述。第一份,就是在离婚当天签署的。当时,为了能让两人的孩子就读厦门市某小学,原被告就到了思明区民政局协议离婚。
第一份协议:民政局备案 房产归丈夫
这份经思明区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里,明确规定,双方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归陈先生一人所有。这样,作为无房户的前妻,孩子就具备上某小学的资格。陈先生说,离婚后,他们仍继续生活在一起,到了2015年3月,有了一定的经济能力后,为改善居住条件,两人就决定购买一套商品房。
然而,如果要用陈先生的名义购房,他们就会碰到了一个很现实的问题。那就是,陈先生名下的经济适用房要被相关部门回收。
第三份协议: 为购商品房 房产公证给前妻
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第三十一条规定,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为了顺利买下商品房,又能使经济适用房不被相关部门回收,2015年3月4日,原告陈先生和被告前妻关女士两人再次前往公证处,希望公证一份协议书,在这份协议里约定,陈先生和关女士因协议离婚,经济适用房归前妻关女士所有。
第二份协议:无落款时间 房产双方各半
而在公证处办理这份协议书的同时,原被告双方被要求出具离婚协议。而当时两人声称协议未带,并现场书写了“第二份”离婚协议书。这份离婚协议书没有落款时间,却约定对于涉案房产,原被告双方各占50%。原告陈先生表示,当初的公证就是为了钻政策空子而采用的“权宜之计”“不得当真的”。结果现在两人到了最终分开的时候,房子却成了前妻个人的,他实在想不通。协商不成,他才将前妻告上了法庭。
哪份协议有效待判决 莫自作聪明“假离婚”
第三份协议书,约定房产归被告一人所有,原告方面认为,这个公证过程有重大的瑕疵。因为,如有两份离婚协议书,公证处是不会接收的。 被告却觉得,第三份协议书是经过公证处公证的,坚称公证的离婚协议书有效,也就是说,经济适用房应该归关女士所有。
究竟哪一份的离婚协议书具有最大的法律效力。讼争的这套经济适用房究竟归谁所有,法庭将择期做出宣判。维权律师表示,事实上,所谓“假离婚”不仅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对婚姻的亵渎,其隐含的法律风险亦不可小觑。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的概念,只要婚姻双方当事人依法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所以假离婚所形成的法律后果与真离婚完全一致。假离婚是违反法律的欺诈行为!要承担欺诈行为的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