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普,女,汉族
1954年02月出生,中共党员
1971年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0年参加工作,在职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
曾任辽宁省政协常委、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
2015年10月27日,因贪污受贿,获刑15年
张小普人物履历:
2008年06月任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中部城市群经济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正厅级)
2009年02月任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辽宁省沈阳经济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2011年12月任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副主任;
2014年01月任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副主任,辽宁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
2014年03月——2014年12月任辽宁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
2014年09月,中共辽宁省第十一届纪委委员、省政协常委、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张小普(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原书记、副主任)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2014年12月30日,鉴于张小普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根据中共辽宁省委意见,依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有关规定,政协辽宁省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免去张小普政协辽宁省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职务、撤销其政协辽宁省第十一届委员会委员资格。
张小普双开处分
2015年02月09日,经辽宁省委批准:辽宁省纪委对中共辽宁省第十一届纪委委员、省政协原常委、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张小普(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原书记、副主任)涉嫌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张小普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个人或伙同他人贪污公款;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收受礼金;为亲属经营谋取利益。
张小普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并涉嫌违法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审议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张小普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张小普一审判决: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党组书记、副主任,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原副主任张小普涉嫌贪污、受贿案件,已在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张小普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