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邱启明纠集被告人何睦、高峰、聂远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何睦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高峰、聂远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亦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邱启明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虽供述曾有反复,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自己的罪行能如实供述,符合法律对自首的规定,公诉人追加认定其自首情节的意见本院予以确认,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此外,四名被告人均系初犯,案发后主动补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且四名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邱启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何睦、高峰、聂远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高峰,原中国男足球员,司职前锋,在中国足坛有“快马”和“浪子”之称。他1990年进入北京国安足球队效力,2003年退役。
聂远,中国内地男演员。2004年凭借《汗血宝马》获得第五届“大众电视双十佳”“十佳演员奖”。
邱启明,中国内地节目主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