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人阿某违背妇女意愿,法院认为。与无性自卫能力的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法院同时认为原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分。法院根据原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作出以下判决。
原告人阿某在明知受害人赵某有智力障碍的情况下,达茂旗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强奸案件。与之发生性关系,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9个月。
2013年10月15日18时许,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人阿某到达茂旗百灵庙镇呼恒乌拉街董某租住的房内找董某喝酒,但董某不在家中,见其妻子一人在家。原告人阿某在明知董某的妻子赵某智力有障碍(经内蒙古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赵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无性防卫能力)情况下,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
原告人深深地自责,庭审中。对自己的违法行为给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的伤害,给社会带来的危害表示内疚。宣判时,原告人阿某表达了认罪服法,一定好好改造,争取做社会有用之人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