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因婚介公司介绍的几位对象不如意,遂将婚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全部的婚姻介绍服务费。法院认定婚介公司为张先生介绍对象花费必要费用为940元,综合以上情况。扣除所应支付的必要费用,判决婚介公司退还张先生婚姻介绍服务费940元。
已过50岁的张先生是一名小区保安,一直想找个年龄20至28周岁、面容姣好、身材完美、家里有套房或别墅甚至有公司的独生女作为婚恋对象。2013年9月10日,与厦门市某婚介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婚介公司综合张先生的个人条件和择偶要求,有针对性地为他推荐结婚对象至少12次以上,并按张先生的意愿为其开通自建网站的网上自助征婚功能,服务最终有效期限至2015年9月9日。张先生为此支付1880元的婚姻介绍服务费。
张先生觉得婚介公司原先声称有符合其要求的女性,尔后。但几次均未能推荐符合其择偶要求的对象,遂将婚介公司起诉至法院。
张先生与婚介公司签订合同后,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经常电话沟通。婚介公司向张先生先后推荐若干次对象,其中一位张先生见过一次面但表示满意意。婚介公司声称介绍过“富二代”张先生以工作没时间为由未见面。张先生亦曾通过婚介公司的网络浏览公司会员资料,并向对方会员发出邀请或让公司安排介绍。
因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法院认为。婚介服务以张先生结婚或主动放弃婚介公司服务为止,故张先生有权依约主动放弃婚介公司的居间服务,解除合同。婚介公司虽然尚未促成张先生建立婚恋关系,不得要求支付全额报酬,但确为他推荐介绍若干次对象,并与之多次沟通,付出了时间、精力和费用,可以要求张先生支付从事婚姻介绍服务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