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黄某和男友恋爱多年,两人有了非婚生的儿子,但是始终没有合法夫妻名分。黄某由此渐渐发生忿恨,而引发悲剧。法院根据该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法应对尔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黄某故意伤害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受伤并发生经济损失。判决原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黄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24427.9元。
1987年出生,原告女子名叫黄某。受害男子李某比她大5岁。
自2008年10月,审理查明。两人认识后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并于2011年7月非婚生育了一个儿子。去年5月3日10时许,黄某在本市白云区住所内,与李某亲热过程中,因感情纠纷,咬断李某“命根”李某受伤后到医院救治。后李某报警并提供了黄某的联系电话,公安民警打电话给黄某,黄某表示带小孩在医院看病,后公安民警到医院将黄某带回调查。经鉴定,李某的损伤为器官缺失,损伤水平为轻伤,符合八级伤残。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黄某犯故意伤害罪起诉至白云区法院,去年10月10日。认为原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公民身体,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则要求黄某赔偿医疗费等2万余元。
黄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庭审中。但认为该案事出有因,黄某自2008年与被害人认识后两人一直坚持有性关系,生育了一子,将感情全部放在被害人身上,但没有得到应有的合法夫妻名分;案发时她并不愿意与对方亲热。归案后黄某认罪态度好,小孩出生后一直由黄某照顾,天生是地中海贫血症携带者,常有支气管炎,需要细心照顾,希望自己能早日回到小孩身边而请求法院从轻处分。
原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法院认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黄某在公安民警打电话调查时告知所在位置,依法认定具有主动投案情节,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认定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