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6日这一天ICU病房探病时间,阿强一人进入病房,看着也许永远无法苏醒的茵茵,他作出了一个惊人的决定。阿强突然起身拔掉茵茵身上的管子,并阻止医护人员对茵茵进行抢救!
案情回顾:男子拔管“杀”妻
2009年2月16日,茵茵(化名)在ICU病房内已经昏迷一周了。一周前,茵茵在家洗完澡后,突然摔了一跤,正是这一摔,她再也没有睁开过眼睛。被家人送往医院后,茵茵被诊断为“心源性猝倒”,医院先后3次下达病危通知书,这让丈夫阿强(化名)和其他亲属感到惊慌失措。家境富余的阿强一再跟医生说,要不惜一切代价救治茵茵,用最好的药,找最好的医生。
茵茵和阿强曾是大学同学,在读书期间就确立了恋爱关系。毕业后,茵茵随着阿强来到深圳,带着对未来的憧憬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后,两人在深圳买了一套别墅,茵茵为阿强生下一儿一女,并且辞掉了工作在家相夫教子。在外人看来,这一家人甚是幸福。
然而,就在2月16日这一天ICU病房探病时间,阿强一人进入病房,看着也许永远无法苏醒的茵茵,他作出了一个惊人的决定。阿强突然起身拔掉茵茵身上的管子,并阻止医护人员对茵茵进行抢救!这个茵茵最爱的男人,说要不惜一切代价救治她的男人,竟亲手结束了她的生命,并且是以“爱”的名义结束了她的生命。
阿强亲手拔掉茵茵呼吸管的那一刻,他究竟在想什么?这个疑问也一直困扰着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张孟东。之后,张孟东在查阅案卷时,忽然发现了阿强通话清单中有一个联系频繁的电话号码。在茵茵昏迷的一周里,阿强几乎每天都与这个号码通话数十次以上,偶尔通话时间长达3小时。在阿强的手机里,孟东发现了这个号码发给阿强的信息,内容肉麻、露骨。难道阿强对茵茵的反常举动跟这位关系不寻常的异性有什么关系?
“杀”妻的真正目的只有当事人知道
1、以爱为名拔掉了呼吸管?
尽管阿强说出了一个看似合情合理的理由——医生说茵茵已经不可能醒过来了,他不想看到妻子再痛苦下去,所以才亲手拔掉了妻子的呼吸管,但我仍然难以接受和认同他这样的做法。茵茵当时还有心跳和呼吸,她才昏迷了一周,对于家境富裕的阿强来说,治疗费用根本不是问题。况且在医学发展一日千里的今天,他有什么理由如此轻易地就放弃对发妻的治疗并“积极”地结束她的生命呢?这不禁让我跟许多媒体和读者有同样的疑问……当我从阿强手机里看到“我想同你生BB”、“我爱你”的这些短信时,心里拔凉拔凉的。
阿强联系频繁的那个号码来自一个叫李薇(化名)的女孩,20岁出头,刚刚大学毕业,是阿强的同事。她难道和阿强还有更亲密的关系吗?当出现了李薇这个人物时,阿强不再表现得那么懊悔,也不再哭泣,而是不停地辩解。然而,阿强和李薇在笔录中都称两人仅仅是同事关系,平时比较谈得来。李薇承认自己喜欢阿强,但是阿强却没对她承诺过什么。然而,仅凭单纯的通话记录和几条短信确实不能确认两人有婚外情,也不能以此认定阿强是因为李薇而放弃救治妻子的。
阿强又说出了他这样做的另一个理由,因为医院当天下午要给茵茵实施喉咙切管手术,这个手术很痛苦,只能起到延缓呼吸时间的作用,并不能根本救治茵茵,阿强的父亲就是因为切喉手术导致发炎最终死亡。为了证实阿强说法的真伪,我调取了阿强父亲的病历,他父亲确实曾经做过同样的手术。
2、脑死亡是否就代表死亡?
阿强拔掉妻子呼吸管的动机成了一个谜,但在刑事司法中,动机并不影响定罪,只可能影响量刑。那阿强拔掉呼吸管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根据医院的住院记录显示,茵茵当时处于有自主心跳,无自主呼吸的严重昏迷状态。她由于脑出血,处于不可逆转的脑死亡状态,不可能恢复意识,靠呼吸机只是短暂维持呼吸。尽管医生说过,就算没有阿强的行为,茵茵的生命也维持不了多久,但是,脑死亡是否就代表一个人死亡了呢?
由于涉及到脑血管畸形、“脑死亡”、“安乐死”等一系列医学问题,这些知识对我来说是陌生的,为了有效指控犯罪,我通过网络、书籍查阅大量的资料,又到医院求教专业人员。原来,脑死亡是指全脑功能不可逆中止所引起的死亡。通常情况下,由于心、肺、脑三个重要生命器官相互之间存在不可分离的紧密联系,任何一个器官不可复性的严重损伤和功能障碍,必然会影响其他两个以及人体所有器官组织的机能,最终导致死亡。
但是,无论我国的医学还是法学,均没有脑死亡的概念和法律规定,死亡的标准是以呼吸、心跳停止作为标准。也就是说,尽管茵茵是处于不可逆转的昏迷状态,尽管茵茵可能无法医治苏醒,但只要她还有心跳和呼吸,在医学和法学上都应认定为存活的人,是活体。
3、是安乐死还是故意杀人?
既然认定了茵茵当时属于活体,那阿强的行为是属于安乐死还是故意杀人呢?
我发现,截至20世纪80年代末,世界上只有13个国家从法律上承认了安乐死,只有11个国家从医学上承认了安乐死。安乐死可分为被动与主动、自愿与非自愿。被动安乐死是停止治疗和抢救措施,任晚期病人自行死亡;主动安乐死是由医务人员采取给药加速死亡,结束其痛苦的生命,让其安然舒服地离开人世。自愿安乐死是指病人本人要求或同意采取安乐死;非自愿安乐死是指对那些无行为能力的病人施行安乐死,如有严重畸形的婴儿、脑死亡病人,他们无法表示自己的愿望,由别人提出安乐死的建议。
然而,我国从法律上并没有安乐死的概念。但因为涉及道德、伦理、心理等诸方面原因,即便是承认了安乐死的国家,对于积极安乐死及非自愿安乐死都持一种非常谨慎的态度,必须病人亲属达成一致意见,实施前有一整套严格的审批手续,在亲属的见证之下,由医护人员来实施。
本案中,是否属于安乐死将影响对阿强的量刑。茵茵丧失意志,阿强“积极”拔掉呼吸管,并阻止医务人员进行抢救。茵茵丧失意志并不代表她同意死亡;茵茵亲属之间也未达成对她实施安乐死一致意见,茵茵的母亲和姐姐一直是坚持对茵茵进行积极抢救的;一般实施安乐死是病人或病人家属向医护人员要求的,而本案所表现出的是阿强一方的阻止抢救。因此,本案不是安乐死行为,性质属于故意杀人。
庭审前,我动员案发时在场的医生、护士出庭作证,争取相关证人的理解和支持。最终案件开庭时证人、鉴定人均出庭作证,面对阿强辩护人提出的无罪辩解,我从医学、法学角度进行了系统阐释和说明。
然而,阿强这样做的真实目的只有他自己最清楚,但我宁愿相信他这样做是出于一个善良的想法,宁愿相信他真的是不想让茵茵受苦,宁愿相信他仍然很爱他的妻子。在没有有效证据证明阿强有其他动机的情况下,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法院判决认定了阿强“因爱杀人”的辩解,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刑3年。
不得不承认,阿强在法庭上的表现很好,他还表示以后会赡养他的岳母。然而,让我感到一丝心凉的是,当我再次见到茵茵母亲时,她说,判决下来后,阿强再也没有跟她联系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