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华称,小菁第二次摔倒后,鼻孔和后脑勺流血,他马上把她抱到客厅给她止血,并给她穿上衣服准备送去武警医院,“但她一会儿就没气了。”
新婚仅一周丈夫杀妻焚尸
中院昨开审此案,检方认定被告主观故意,被告则辩称不是故意杀人
因琐事争吵,丈夫推倒正在洗澡的妻子致其死亡,后将妻子尸体焚烧。犯罪嫌疑人邹某华昨日在深圳中院受审。
中年男子争吵后杀妻焚尸
被告人邹某华现年36岁,四川人,中专文化,与被害人小菁(化名)是夫妻,两人2012年9月1日结婚,住在罗湖区清水河玉龙新村。小菁被杀前已有一个多月身孕。
检方指控,2012年9月8日,两人在家因琐事争吵,邹某华在小菁洗澡时双手用力推,导致小菁头部撞击洗手间墙面后昏迷。邹某华将小菁扶起,再次将其推倒,导致小菁头部撞击洗手间地面后死亡。
2012年9月10日晚,邹某华将小菁尸体装袋,并将其衣物等装进另一个编织袋,将两编织袋放入小菁的黑色日产轿车后尾箱内。次日凌晨1时,邹某华从小区驾车至大鹏新区南澳西涌假日酒店前,欲将小菁尸体抛入海中,后因害怕被发现又驾车离开。凌晨4时,邹某华将车停在龙岗区南联龙溪村内。9时,邹某华步行离开龙溪村。当天16时,邹某华返回龙溪村,并驾车开至八仙岭公园山脚下一花木场内。当天19时许,邹某华在现场收集树枝、树叶等,将两只编织袋、车尾箱中的拉杆箱和一桶茶油一起焚烧。22时许,焚烧完尸体后,邹某华驾车离开现场,并将车停在龙岗区一夜总会门前免费停车场内。
9月12日上午,邹某华又将车开到南澳西涌假日酒店前,自己乘摩托车离开,在南澳海港路附近将车钥匙抛至海中。案发期间,邹某华一直携带小菁手机,并冒充小菁给亲友发短信,制造小菁外出散心的假象。
2012年9月23日,龙新派出所接群众报案,发现八仙岭公园山脚下的焚烧骸骨。经勘查,在灰烬中发现骨头及戒指一枚,并以该戒指为线索侦破该案。邹某华到案后对杀妻焚尸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检方认为邹某华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剥夺其妻子小菁的生命,并将尸体焚烧,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辩称不是故意杀人
昨日上午,此案在深圳中院开庭审理。邹某华辩称,案发当天,小菁因其母亲家中建房,各姐妹都出了钱,小菁和邹某华则因经济情况不好出不起钱,小菁因此埋怨邹某华,从而演变成争吵,小菁狠狠给了邹某华两个大耳光。随后,小菁便去洗澡,并且对丈夫辱骂。忍无可忍的邹某华冲进洗手间将小菁推倒。“后来我将她扶起来,跟她说话她不理我,我以为她是装的,便一甩手,她又摔倒在地上,不是再次推倒她。”
邹某华称,小菁第二次摔倒后,鼻孔和后脑勺流血,他马上把她抱到客厅给她止血,并给她穿上衣服准备送去武警医院,“但她一会儿就没气了。”邹某华称自己因害怕,所以没有拨打120和110;焚尸,是因为害怕而做出的。
邹某华的辩护律师表示,邹某华并无主观故意或预谋,所以不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而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来追究刑事责任。
检方认定其主观明显
检方表示,邹某华发现自己最亲近的人生命垂危,没有拨打120或110求救,说明其具有主观故意。小菁死亡后,假冒小菁发信息给亲朋好友制造其还在世的假象。亲属报警后,邹某华还以小菁身份发信息给亲友报平安,让亲友去派出所撤案。
邹某华归案后没有立刻如实供述,将小菁死亡时间9月8日说成是9月10日。检方认为,邹某华杀妻后仍照常上班见客户,心理素质极好,以此拖延时间,由此看出邹某华存在主观故意和预谋。
法庭还进行了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审理。小菁母亲要求邹某华赔偿98万余元。邹某华表示自己无积蓄,难以赔偿。小菁母亲诉讼代理人表示,希望法院判处邹某华死刑立即执行,赔偿部分拒绝调解。
庭审中,邹某华表现冷静,思路清晰,口齿清楚。庭审尾声,邹某华表示自己要向小菁的家属道歉,但并不奢求能得到原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