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先生在追打王先生的过程中突发心脏病,经抢救无效死亡。记者昨天获悉,顺义法院一审判决王先生赔偿闫先生家属9万余元。
闫先生是顺义居民,其家属称,2011年6月28日夜间,闫先生与3名同伴在顺义仁和地区某大厦迪厅消费时,与王先生发生口角并互殴。王先生从三层跑出大厦,闫先生等人在后追赶,追逐过程中闫先生突感身体不适被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顺义公安分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显示,闫先生符合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发作,造成急性心肌梗死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根据司法鉴定意见,闫先生死亡与其生前与他人之间发生纠纷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闫先生的家属要求王先生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共计24万余元。
王先生在开庭时同意赔偿原告全部合理损失的10%,法院对此不持异议。法院依照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的事实以及有关法律规定和统计数据,一审确认王先生应承担的赔偿金数额为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