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称,他将686万余元的拆迁款存在前妻李女士的账户内,让对方暂时保管,想要回时却被拒绝。记者昨天获悉,丰台法院一审认定,该款为王先生赠与前妻,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王先生诉称,他与李女士原是夫妻,于2008年6月协议离婚。离婚后,双方未分居。2012年,他名下的181号院面临拆迁,并与村委会签订了《货币补偿协议书》,约定因腾退该院共补偿686万余元。2012年10月10日,拆迁款到账,为防止其他家庭成员与他发生争议,约定由李女士暂时替他保管。当日,他将拆迁款转至李女士账户内。4天后,他向李女士索要被拒,于是起诉。
李女士说,王先生给她钱是自愿履行离婚协议。
法院一审查明,王先生与李女士的《离婚协议书》约定:现有宅基地两处,即181号和317号(门牌号后变更为288号)全部归女方所有。后181号面临拆迁,李女士、王先生曾出具一份《声明》:“李女士自愿将181号宅基地240平米赠与王先生所有。”
村委会和拆迁公司均称:王先生与李女士分别就两块宅基地签署了补偿协议,王先生签的是181号,货币补偿;李女士签的是288号,回迁房补偿。村里不可能把两块宅基地认定为一个人的名义,一人只能签一份补偿协议。
法院认为,在双方已离婚数年并已分别再婚的情况下,王先生给付李女士巨额款项且双方无书面约定;依据证言,双方就两处院落各自签署一份拆迁补偿协议所得利益明显大于李女士一人就两处院落签署一份拆迁补偿协议所得利益。王先生将686万元给李女士,应视为赠与。
宣判后,王先生已向市二中院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