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租客将自己的房子租过去开设浴场容留他人进行卖淫活动,却仍将房屋租赁给其使用。昨天,王某与房客一起被鄞州区法院以犯容留卖淫罪判刑。
房东王某是鄞州人。2011年10月,他将自己位于鄞州区五乡镇的两处房子作为出租房租给鲍某、李某夫妇开设浴室。之后鲍某、李某夫妇在其中一处浴室内先后容留十余名女子卖淫,卖淫次数达数千余次,以每次45-50元不等从中进行提成,2012年3月12日,两个租客被鄞州警方抓获时,共非法获利20万余元。
一次偶然的机会,王某得知鲍某、李某夫妇在自己出租给他们的房子内容留,并且收入不错时,心里就打了小算盘。“如果他们能够长期租我的房子,我每天躺着也能收不少钱了。”想到这里,王某非但没有报警,还积极为该浴场办理有关手续。王某从鲍某、李某处收取场所租金45000元人民币,并获取“对外关系费”共计25000元。
昨天,公诉机关以鲍某、李某的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提起公诉。
鄞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鲍某、李某在其经营的浴场内容留卖淫女卖淫,并与卖淫女约定先由浴场统一结算嫖资,再定期支付给卖淫女,其行为特征系为卖淫人员提供卖淫活动处所,其组织、策划、指挥卖淫活动的特征不明显。此外,在卖淫活动中,卖淫女多为主动上门,其卖淫对象及次数、时间都由卖淫女自主决定,不具有强迫性。本案中被告人鲍某、李某在容留他人卖淫中虽然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行为,但更符合容留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宜以容留卖淫罪定罪处罚。
鄞州法院根据三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犯容留卖淫罪,分别判处鲍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李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同时没收三人的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