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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永州王”贪污受贿巨额财产 公然策反干警

来源:搜狐2013-01-08 22:48作者:小公猫

  湖南永州王,贪污受贿,策反干警

  官场叱咤风云、不可一世,被永州政界、商界和民众称为“久哥”的原永州市委副书记唐长久,凭其位高权重及盘根错节的社会关系,贪污受贿巨额财产,即使在案发被捕后,仍企图策反办案人员,但最终难逃法网。该案的成功破获,提供了由证到供依法办案的范例,是迄今为止衡阳市检察机关实施侦查一体化、跨区域办案规模最大的案件。

  案情:

  滥用职权致国家损失上千万

  唐长久,男,1954年农历9月29日出生,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人,大学学历,中共党员。原永州市市委副书记兼永州市中心城建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副厅级),永州市第三届人大代表。为人讲江湖义气,办事独断专行,且任职从未离开过永州,被人称为“永州王”。

  经法院审理查明:唐长久在担任永州市委副书记兼中心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期间,滥用职权,违反国土、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法处理、决定永州市滨江1号宗地扩大供地面积等有关事项,为开发商杨某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国家土地出让金损失1534.35万元;在担任江永县县委书记、永州市市委常委、宣传部长、秘书长、永州市委副书记、永州市中心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土地开发、工程建设、人事安排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与他人共同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65.44万元,其中未遂16万元。

  侦破:

  “情书”变“劝降信”巧施离间获突破

  唐长久政治阅历深社会关系广,反侦查能力强,一度给办案干警带来麻烦。且该案系异地查办,证据量非常大,光是调查取证的对象就达到380余人次,覆盖省、市、县、乡四级,相当部分是在职的党政领导干部,有的还是经唐长久之手提拔的干部。同时该案的利害关系人一般都与唐长久结交多年,已形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口供获取难度大。

  调查之初,唐长久根本不把办案干警放在眼里,态度傲慢,甚至公然利诱试图策反办案干警。办案干警决定首先打掉唐长久的嚣张气焰,于是单刀直入地质问唐长久:滨江广场1号地是谁一而再再而三地力排众议,给国家造成的上千万损失谁来承担责任?你作为一个副厅级干部,没有掌握你的犯罪事实会轻易动你吗?几句话戳痛了唐长久的软肋,坐在地上痛哭流涕。

  另外,唐长久案攻坚时正值唐的父亲生病住院,他知道后非常担心父亲发生意外。在这种情况下,办案干警从人性化办案角度出发,答应带他去医院看望。几番较量,情动人心,唐长久的态度有了明显变化,对问话也配合多了。

  其次,巧施离间计,以彼之矛攻彼之盾。唐长久案发前与情妇冯爱华订立了很长时间的攻守同盟,两人的心理防线非常坚固,办案干警多番造势却收效甚微。办案人员精心设计,故意让唐长久跟冯爱华通信,不留痕迹地对唐长久的亲笔书信加以修改,由此“情书”变成了隐约招供的“劝降信”。冯爱华果然信以为真,办案人员适时宣讲法律、政策、案例,让其认清形势,选择好出路,由此一举突破了冯爱华的心理防线。

  最后,根据冯爱华的交代和外围调查的证据,谈话人员采取虚实并举、引而不发、内外夹击、步步深入的策略,巧示证据,彻底摧垮了唐长久的心理防线。在唐长久开口后,谈话人员持续运用组合拳保持高压态势,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犯罪交替进攻,促使其不仅坦白了检察机关掌握的在滨江1号地上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而且还交代了办案人员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有效扩大了战果,得到了省院、省纪委的充分肯定。

  2012年5月17日,衡阳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唐长久构成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判处唐长久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百万元。一审判决后,唐长久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提起抗诉。

  透视

  由证到供依法办案的范例

  唐长久案的查处在永州乃至全省、全国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良好反响。该案提供了由证到供依法办案的范例。在查办此案的过程中,检察机关没有按照传统模式把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作为整个办案的重心,而是根据犯罪构成和侦查审讯工作需要,将办案重心前移到初查,全面、巧妙地收集指向犯罪证据链条中的客观证据和对破案有价值的相关信息。在掌握大量相关证据、信息的基础上,专案组选派了最精干的审讯力量,并量身定做了专门的审讯预案,运用智谋以证促供,最终供述与证言、证言与书证物证、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主要证据与辅助证据相互对应,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

  案件取得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在坚持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努力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涉案的滨江1号项目系永州市的重点工程项目,为了不影响项目正常运转,专案组在查清案情的基础上,及时对项目负责人杨某取保候审,保障了项目继续顺利、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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