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存在明显过失
庭审中,医院辩称,马运年被送到医院后,其表现出的病情和医院的医疗条件,无法明确诊断及时手术。其间,患者手术前并无中毒休克的症状,相关的剖腹勘察术必须有相关的手术指征,未确诊,医院不能草率勘察。医院同时认为,公安机关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违背事实,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马运年损伤是因邻居殴打,应由其赔偿,与医院无关。
昨天,记者从舒城县法院获悉,该案已经审理终结。法院认为,医院在对马运年的医疗过程中因为误诊而延误治疗,导致马运年死亡。医院没有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明显过失,其诊疗过失行为与马运年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是主要原因。而且该司法鉴定机构也是经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认可的,医院辩解不能成立。
根据医患双方的各自因素,参照司法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医院对马运年的死亡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马运年自己承担30%的责任。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马运年亲属各项损失共计96000元。记者了解到,医院并没有上诉,而原告认为医院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不服判决,已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