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沈阳小贩夏俊峰曾因刀刺城管致2死1伤被辽宁省高级法院处以死刑的终审判决一度引发公众关注。
如今此事却因网上传来的一条内幕消息再度引发舆论关注。2011年5月28日,微博上却有消息传出,关于夏俊峰案判决中,为死伤城管作人证的另外两名城管队员曹阳、陶冶证所作言称内容并非属实……
据悉,声称见证夏俊峰杀人并表示城管没有殴打夏俊峰的上述二人,在作出此番言证后,先后被夏俊峰律师陈有西查出存在伪证嫌疑。据陈有西律师所掌握的新证据显示:曹阳根本不在杀人现场,而四个证人中已有三个都被证明作了伪证,且夏自首情节疑被警方隐瞒。相反,令人倍感疑惑的是,证明城管殴打夏俊峰的六名证人在此次判决中都未获准出庭作证,显然此种做法有违常理……
那么,夏俊峰案判决中为何会有城管队员出面作伪证?能够证明夏俊峰“清白”的六位证人又为何不能出庭作证?……
夏俊峰案简要回顾 自2009年底一审获死刑后,夏俊峰已在看守所苦等一年半。其间,夏的亲属与辩护律师不断为其奔走呼告,希望通过社会呼吁,争取宽判夏俊峰。
此前,2006年,北京市曾发生小贩崔英杰刺死城管队长一案。在舆论聚焦关注下,2007年,崔英杰最终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夏俊峰案和崔英杰案有诸多相似情节,小贩和城管间强弱分明的反差,牵系着公众的敏感神经;而刑责权衡中,如何体现公正亦是关注焦点。
源起
2009年的5月16日,星期六,沈阳阴有小雨。上午10点半,夏俊峰和妻子张晶收拾好卖香肠的家什,来到沈阳市南乐郊路与风雨坛街的交叉路口,开始一天的生计。
城管周六也出动,这是夏俊峰始料未及的。“刚摆了十几分钟,有人喊城管来了,我们推车跑。”夏俊峰在警方讯问笔录中回忆,他只跑了20多米,就被追上了,三轮车被拽住。沈河城管执法分局滨河中队队长申凯带领的几名城管队员围住夏俊峰,开始拿走他的物品,包括一个用来炸香肠的煤气罐。
接下来的故事,在城管和夏俊峰双方的描绘中产生了分歧。讯问笔录中,夏俊峰向其律师滕彪称:“(城管)像土匪一样把锅碗瓢盆往地上扔,我们求饶,说‘今天周六’,他们说‘别废话’,一城管打我后脑勺,三四个城管拽我到他们车里。我挣扎反抗,不想跟他们去。”
城管方面的证人称,当天对夏俊峰的执法过程中可能有一些拉扯,但是绝对没有打人,夏俊峰是“主动上车的”。
此后的庭审中,夏的辩护律师曾向法庭提交了六份证人证言,证言均指当天城管查摊时对夏俊峰有过殴打行为,且夏是被强制带离的。但这六名证人并未获准出庭作证。
一审判决书没有直接对有无殴打进行认定,只是强调:执法人员在街面上清理违章经营过程中,双方发生冲突,不能成为夏犯罪的理由,只能成为他产生犯罪动机的因素。二审裁定书则否认了有殴打行为,称:法庭已对此进行充分调查,夏俊峰始终供称城管对其并无殴打行为,是自愿到办公室去解决问题。
夏俊峰妻子张晶曾旁听审判,否认夏俊峰在法庭上曾有二审裁定书所言的供述。她记得夏俊峰在法庭上一直强调:“我是被他们拽过去的。”
没有争议的事实是:争执发生后不久,夏俊峰随城管队的车,来到沈阳城管滨河中队的勤务室内。
冲突
血案持续时间极短,且发生在一个密闭空间——事发现场,除去冲突的双方,没有第三方目击者。据夏俊峰称述,进屋后,他遭到了两名城管队员的殴打,有人用铁茶杯砸他的头,有人用脚将他右膝盖踢跪下,甚至用脚踢他的大腿根部,“特别痛,我就去捂痛的地方,就摸到刀了。”
夏俊峰兜里有一把折叠的小水果刀,折叠状态下不到10厘米,打开也仅15厘米左右,整个刀刃不到夏的手指长。平时,夏俊峰用这把刀切香肠,是每天要用到的生存工具,一般都带在身上。在城管大队勤务室,面对两名身高近1米8的城管队员,夏俊峰掏出了它。一切随之无可挽回。
接下来发生的一幕,一审判决书有如下叙述:当日11时许,在该勤务区办公室内,夏俊峰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先后连刺申凯、张旭东及张伟数刀,致被害人申凯左胸、背部刺创,特别是左胸部刺创刺破心脏而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致被害人张旭东全身多处刺创,特别是左胸部上方刺创刺破左肺和心脏而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致被害人张伟腹部损伤程度为重伤。
事件中的伤者张伟回忆称:当时,他刚走进办公室,看见这个男子(指夏俊峰)背对着他,正在用刀扎张旭东。“我看情况不好,过去拽了他一下,把他拽到墙附近。他回手就扎了我一刀。我用力推了他一下,我就跑了。”
在刀刺城管之后,夏俊峰也跑了。事后他告诉律师:“我不是想杀死他们,一点都没有。当时是把我打急了。”
夏俊峰回忆,在跑出城管队勤务室后,他发现自己右手的食指被划伤了,想去医院看手,结果看到有便衣警察,他便将双手高举过头。警察过来,给夏带上背拷,将其送往沈阳公安局沈河区分局。此时,夏方知,两位城管已被刺致死。
审判
2009年9月21日,沈阳市检察院就夏俊峰犯故意杀人罪一案提起公诉。法庭上,夏俊峰的辩护律师提出:行政执法人员即该案被害人对夏俊峰实施殴打引发本案,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重大过错,夏俊峰具有防卫情节;此外,夏俊峰没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但一审法院审理认定夏俊峰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对控方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夏俊峰辩护律师的意见不予采纳。
夏俊峰的妻子张晶曾试图在城管勤务室对面的楼内寻找目击者,始终无果,夏俊峰自卫的供述遂成孤证,未被法院采信。2009年底,沈阳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夏俊峰犯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夏俊峰家属选择了上诉。2010年6月29日,该案在辽宁省高级法院二审开庭。庭审中,夏俊峰的辩护律师滕彪再次提及:夏俊峰的行为是在遭到城管队员殴打的情况下发生的,一审认定夏“故意杀人”的罪名不能成立。
但此后的二审裁定并未支持此一主张,裁定书认为:虽然夏俊峰始终供述遭被害人殴打,但除其供述,并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故不能认定夏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一审《判决书》认定的曹阳证言如下:
2009年5月16日10时30分左右,我们滨河勤务区一行十六七人到五爱市场周边清理无证商贩。当来到南乐郊路与风雨坛街交叉路口时车队停下来,队长申凯和队员张旭东把一辆炸串的倒骑驴拦下。这家的货主男的长的不高,后至!1公安机关知道叫夏俊峰。申凯和张旭东要扣这家的液化气罐,夏俊峰不让扣,还把液化气罐的阀门打开了,扬言要同归于尽。当时我在申凯和张旭东的身边。扣液化气罐的过程中夏俊峰把申凯的手台打掉在地上。后来我们就把液化气罐抢下来放到我们的执法车上,我和张旭东还有司机陶冶上了这辆货车,夏俊峰主动上了这台车,我们一起来到行政执法勤务区。我先下车从后门进的屋,然后到前门打开卷帘门,当时看见张旭东和夏俊峰在门口站着。这时我着急小便就去了后门附近的卫生间上厕所了。我在卫生间呆了半分钟左右,就听见勤务区办公室里发生了争吵声,我出来看见申凯向勤务区的后门走,走到我身边就倒在我怀里说:“我被炸串那小子扎了”之后就倒下了。这时我又看见张旭东用手捂着腹部站在办公室里,能有两秒钟左右,没说话就倒地了。
一审《判决书》认定的陶冶证言如下:
2009年5月16 EI 10时许,我们办事处配合行政执法的同志一起到五爱周边整顿违章经营商贩。在小南教堂南边的胡同我停下车。大约过了5、6分钟,夏俊峰就上了我车,当时夏俊峰是主动上的车,曹阳坐副驾驶,张旭东坐曹阳后边,夏俊峰坐我后边,我开车。我们回到勤务区办公室。曹阳先下车开的门,然后我就进屋了。进屋后我走进里边的办公室准备打电话。大约一分钟后,我就听见外边屋有一声喊的声音。然后我就出去看见张旭东趴在地上,申凯靠在凳子上。我一看不好,就打了120急救电话。
现初步查明的这两位城管都作了伪证;
1、夏俊峰今天笔录,肯定车上只有三人,陶冶他认识,另一个是被害人张旭东,他。根本没有曹阳。副驾驶位上是空的。
2、张晶调查笔录,证明他丈夫夏俊峰被推上第一辆车走时,曹阳还在现场对他进行执法处罚,没有同车走。开了罚单,他不要,扔了,曹阳扔到她的“倒骑驴”卖摊车玻璃罩上。他是第二辆车五六分钟后才走的。曹阳的车是白色城管执法轿车;夏俊峰被押走的是半挂可以装货的执法货车。
3、现场目击证人史春梅调查笔录,证实现场有打夏俊峰情节。她拾到半片夏俊峰的鞋底。(一审已经质证证实)她证明押走夏俊峰的车开走后,开处罚单的城管员开车才到现场,给张晶开了罚单,扔到夏俊峰的“倒骑驴”卖摊车玻璃罩上,就开车走了。
4、向张晶调取到的沈河城市执法局的《行政执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有红印章原件。执法签字人为曹阳,他确在现场进行查扣保全执法。没有同张旭东车一起回值勤点。
这些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曹阳没有在第一辆车上,案发时没有在里间方便三分钟,是事后才到的,因此也不可能听到和见证案发现场事实。曹阳、陶冶两个判决釆信的证人,都作了伪证。另一城管张伟也作了虚假证言。一、二审的基础事实已经完全动摇。
案情水落石出,夏俊峰死里逃生,请问司法部门,城管编造谎言、陷害他人、扰乱司法公正,该当何罪!难道用谎言想置人于死地、用谎言欺骗法官和公众,就像没事人一样?诬告者反坐其罪古已有之,现代法律也有造谣污蔑罪。就算法盲也知道,作伪证的城管理所当然罪责难逃、应当绳之以法以儆效尤,否则改天老百姓想诬告谁就诬告谁、想陷害谁就陷害谁,反正就算被揭穿了也云淡风轻,那天下岂不乱套了!法律的尊严将荡然无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