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虎网讯 我国《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然而,在我国古代,人分为三六九等,特权处处存在,所谓的“天子犯法与民同罪”,不过是愚弄百姓的幌子罢了。
古法
普通百姓之间的不平等:
百姓也分“良贱”
良贱是指良民和贱民,二者的社会地位不平等。贱民包括奴婢、倡优皂隶。凡名列贱籍,不能参加考试、不能做官,不能和良民通婚。而且,良贱相犯——良犯贱,从重处罚;贱犯良,减轻处罚。汉朝法律规定,“奴婢射伤人者皆弃市”。也就是贱民伤人,要被处死。唐宋法律规定,贱民殴杀良民,加重一等治罪;明清法律也依照此规定。如果贱民侵犯良民,致使良民残废,唐、宋、明、清的法律都规定,处以绞刑;如果贱民杀死良民,要被判处斩刑。
民族间的不平等:
民族歧视的存在
元朝时期,法律将全国百姓分为蒙古人、色目人(成吉思汗平定西域时所得的百姓)、汉人(灭金时所得人民)、南人(灭宋时所得人民),按照顺序享有不同的权力。对于蒙古人和色目,很多法律都不适用于他们,并明确承认他们在法律之外。比如,蒙古人杀死汉人,只判处去打仗;而汉人打伤蒙古人,要判处死刑。清朝时期,满洲人的地位凌驾于其他民族之上。虽然很多职位都是一满一汉,但是满官的权力要远远大于汉官。《大清律例》中的“犯罪免发遣”就是为优待旗人所设的;此外,旗人犯罪,免“刺字”。
长幼间的不平等:
长辈对晚辈享有生杀大权
在秦朝,父亲可以以任意理由杀死儿子,而不受法律处罚。当秦二世矫诏赐蒙恬和扶苏自尽的时候,扶苏说,“父而赐子死,尚安敢复请?”这句话是说,父亲都叫儿子自尽,做儿子的怎么敢不服从命令?从汉朝开始,法律不允许父亲毫无理由地杀死儿子了。对于杀死儿子的父亲,处罚都很轻,一般不判处死刑,魏晋南北朝时期,《北魏律》规定,“祖父母父母忿怒以兵刃杀子孙者处五岁刑,殴杀者四岁刑”。而唐宋时期,对于杀死子孙的,一律只判处有期徒刑;对于子孙“违犯教令”,祖父母父母杀死子孙的,处罚更是轻微,甚至不处罚;元明清时期的法律,凡是子孙对长辈有殴打谩骂的不孝行为,被祖父母父母杀死的,法律规定可以免罪。
夫妻不平等:
妻子是丈夫的私有财产
古代社会男女不平等,在婚姻中,妻子沦为丈夫的私有财产,毫无权利可言。所以,作为妻子,需要“三从四德”。所谓“三从”,即“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四德”,即妇德、妇言、妇容、妇功。
作为丈夫的附属品,妻子是不能去官府告丈夫的。对于做妻子状告丈夫的行为,唐宋时期法律规定,要判处两年有期徒刑;到了明清时期,法律规定更为严格,判处杖一百徒三年;诬告的,还要判处绞刑。如果夫妻间发生相互殴杀,妻子加重处罚,丈夫却减轻甚至无罪。唐宋律规定凡妻殴夫者徒一年。明清时期,只要妻子殴夫,不问有伤无伤,一律杖一百,殴夫至死者斩;故杀、谋杀本夫者凌迟处死。甚至,丈夫在追打妻子的过程中自己不小心磕碰而死,判处妻子极刑。而丈夫殴妻,明清律折伤以下不论。就是说,丈夫可以随意殴打妻子,只要不折伤便无法律责任。除此以外,明清时期的法律,对于妇人的轻微犯罪,一般都交给她的丈夫管理监视。可见,丈夫的监管权是法律所承认的。
官民的不平等:
贵族的法律特权
古代对于官员,施行“先请之制”,指司法机关不能擅自逮捕审问贵族官员,除非有皇帝的许可。汉朝法律规定,贵族及六百石以上官吏有罪,须先请方得逮捕审问。宋朝法律规定,“品官犯罪,按察之官并奏劾听旨,毋得擅捕系罢其职”;明清时期,法律规定,“八议者犯罪,官吏不能擅自逮捕,须先将所犯事情实封奏闻取旨奉旨推问,才许拘问”。“八议”:议亲,即皇帝的亲戚;议故,即皇帝的故旧;议贤,即德行出众的人;议能,即有大才干的人;议功,即对国家有大功劳的人;议贵,即三品以上的官员和有一品爵位的人;议勤,即特别勤于政务的人;议宾,即前朝国君的后裔被尊为国宾的。
贵族犯罪,除死刑外,一般都能得到不同程度的减免。汉朝,对贵族和高官犯罪,都免除刑罚,改为劳动改造。唐宋时期,官员犯罪,可以辞官不做,换取免除处罚。而且,辞职几年后,还可在原来官位上降一级续用。明清时期,虽然对于官员犯罪的减免政策,没有唐宋时期那么宽大,但对于笞杖罪,还是能用辞去官位来免除处罚。
今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穿越:诗人白居易“双规”记
白居易,唐朝一个著名诗人,他写过“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这样的名句。他后来做到刑部尚书,相当于司法部长。
在唐代,法律不允许平头百姓蓄养家妓,而对贵族官员却法外开恩。作为唐朝的“司法部长”,白居易蓄养很多妓女,而且经常换新鲜货色,十年间换了三次了。他还和诗人元稹交换妓女,玩“换妻游戏”。
如果换在当今,在这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白居易是难逃“双规”的。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聚众淫乱罪和重婚罪。最后等待他的,只能是被开除党籍,还有寂寞冷清的铁窗生涯。